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冯新平与焦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冯新平,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焦朋林,男,1991年4月4日出生。 原告冯新平与被告焦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孙渝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6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2062号
原告冯新平,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焦朋林,男,1991年4月4日出生。
原告冯新平与被告焦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孙渝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新平、被告焦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和赵某承包火车站北威特保罗酒店装修房欠下其工资款2000元。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其工资报酬2000元,并归还装修工具一套(包括刨子、电锯、电锤、气泵)。
被告辩称:威特保罗酒店一楼KTV装修吊顶工程是单某某承包的,其与单某某熟悉,称呼单某某大哥,其介绍原告到该工地提供劳务,其在工地上仅是帮忙,原告的工资发放经其手,即原告向其要工资,其再向单某某要工资,单某某将工资给其,其再支付给原告,但其后来离开该工地,离开之前,已与原告结清工资,其离开工地后的工资不应由其发放,不应由其支付;其并未扣押原告工具,故原告不应向其索要工具。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原告经被告介绍,到鹤壁市淇滨区火车站北威特保罗酒店一楼KTV从事装修吊顶的工作,原告前期劳务工资采取向被告索要,被告向单某某索要的方式领取。提供劳务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过一张2000元的工资欠条。该欠条上的2000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但未索要回该欠条。被告未扣押原告装修工具。
本院认为:原告在威特保罗酒店一楼KTV提供装修吊顶的劳务,应当由该劳务的受益者支付工资,但被告仅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且虽然被告曾向原告出具过2000元工资欠条,但是该欠条上的2000元已经结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元工资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装修工具(包括刨子、电锯、电锤、气泵)一套的诉讼请求,因为该工具并非被告扣押,故本院不予支持。
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新平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新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利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