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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与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餐饮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李鹏,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广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鹏与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餐饮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7日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440号
原告李鹏,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广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鹏与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餐饮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鹏诉称:2012年4月起,原告陆续为被告送调料,被告共欠调料款5万余元。因被告无钱支付,给原告相应金额的VIP餐饮消费卡抵账。之后原告陆续消费了2万余元,现在还剩余7张卡未消费,卡内金额共计28800元。2013年年底,被告关门歇业不再经营,直今仍没有开门营业,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开门营业,被告已无法向原告提供餐饮服务,导致原、被告的餐饮服务合同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付餐饮费28800元。
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起,原告李鹏陆续为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送调料,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因欠原告李鹏调料款未付,给付原告李鹏相应金额的VIP餐饮消费卡抵账。后原告李鹏持卡陆续进行了消费。2013年底被告关门歇业,至今未开门营业,致使原告李鹏所持有剩余7张消费卡无法继续消费。其中:编号为00317的消费卡金额为3000元,编号为00320的消费卡金额为800元,编号为00335的消费卡金额为5000元,编号为00228的消费卡金额为5000元,编号为00117的消费卡金额为5000元,编号为00192的消费卡金额为5000元,编号为00115的消费卡金额为5000元,共计金额28800元。原告李鹏主张权利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鹏消费卡以冲抵其公司欠原告李鹏的调料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前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预付费消费式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因被告田野生态园长期歇业至今,导致原告无法持卡消费,餐饮服务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原告请求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288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鹤壁市田野生态园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市田园生态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鹏餐饮消费预付款2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鹤壁市田园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银忠
代理审判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 员代  振 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