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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琴与河南蓝天燃气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889-1号 原告张树琴,女,1952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河南蓝天燃气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卓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琴与被告河南蓝天燃气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889-1号
原告张树琴,女,1952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河南蓝天燃气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卓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琴与被告河南蓝天燃气开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系鹤壁市淇滨区,且合同中亦未约定本院管辖,经审查,本院没有管辖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树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保平
代理审判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