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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东华与鹤壁市阳光立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薛东华,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鹤壁市阳光立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薛东华,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鹤壁市阳光立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今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伟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东亮,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上诉。
本院受理原告薛东华与被告鹤壁市阳光立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鹤壁市公安局第二分局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鹤公二(案)立字(2013)2210号立案决定书对2013年5月17日鹤壁市淇滨区今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即河南省今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建国、薛东华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
本院认为:原告薛东华诉被告鹤壁市阳光立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东华涉嫌刑事犯罪,本院现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东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薛东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孟凡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