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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刘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6月6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6月6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补充新证据,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时间为一个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高某某与秦某某(二人已判刑)在淇县红旗路东头路北共同经营“星际动漫”游戏厅。2013年7月30日,高某某、秦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在其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赢钱四万多元,随纠集薄某某(已判刑)、常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等人商量整治赵某某、孙某某二人,后秦某某、薄某某准备了手钳、铁锤、钢针、绳等工具。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伙同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等人在淇县县城将被害人赵某某强行拽到车上,拉至淇县铁西北四井村西边山上的一个沙场内,让赵某某跪在石头上面,对其拳打脚踢,秦某某、薄某某用锤子在其手指头上和腿上钉钢钉,用烟头在胳膊上烙印,逼其承认在游戏厅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18时许,高某某、秦某某等人在得知孙某某在淇县红旗路东段吉祥宾馆后,感觉人手不够,就联系赵一某,赵一某派方某某等四人(以上五人另案处理),连同薄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车到吉祥宾馆将孙某某捆绑后强行带至北四井村西边山上沙场内,高某某、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等人对孙某某拳打脚踢、用锤子在手指和脚趾上钉针,并让方某某等人在地上挖了两个坑,声称要将二人活埋,逼其承认在游戏厅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在遭受毒打和威胁后,孙某某称还有鹤壁市淇滨区一个叫魏某某的人也参与安装作弊器的事。当晚21时许,高某某、秦某某等人让孙某某打电话骗魏某某出来吃饭。之后高某某伙同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等人开车押着赵某某、孙某某赶到鹤壁市淇滨区游泳馆西边“干锅鸭头”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魏某某(开一辆长安牌汽车)强行拉到车上将其带至淇县东三环高铁下面偏僻的地方,对其实行殴打、捆绑、恐吓,要其说明在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魏某某被迫答应拿钱了事儿。随后,秦某某、薄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等人开车将赵某某、孙某某、魏某某三人拉到淇县天园宾馆,在宾馆内三被害人打下两张共计六万五千元的欠条。7月31日凌晨二时许,三被害人离开宾馆回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等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高某某(已判刑)和秦某某(已判刑)在淇县红旗路东头路北共同经营“星际动漫”游戏厅。2013年7月30日上午,高某某、秦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在其二人共同开设的游戏机厅的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赢钱四万多元,于是和薄某某(已判刑)、常某某(已判刑)商量整治赵某某、孙某某二人,之后,秦某某、薄某某准备了手钳、铁锤、钢针、绳等工具。当天下午16时许,高某某伙同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在淇县县城将被害人赵某某强行拽到车上,由高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各开一辆车将赵某某拉到淇县铁西北四井村西边山上的一个沙场内,让赵某某跪在石头上面,高某某伙同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对其拳打脚踢,秦某某、薄某某用锤子在其手指头上和腿上钉钢针,用烟头在胳膊上烙印,逼其承认在游戏厅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
2013年7月30日18时许,高某某、秦某某等人在得知孙某某住在淇县红旗路东段吉祥宾馆后,感觉人手不够,就联系了赵一某,赵一某派出方某某、张某某、赵二某、匡某某四人(以上五人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开车与薄某某、常某某、方某某、张某某、赵二某、匡某某四人到淇县吉祥宾馆,由方某某、张某某、赵二某、匡某某四人将孙某某捆绑后强行带至北四井村西边山上沙场内,高某某、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等人对孙某某拳打脚踢,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用锤子在其手指和脚趾上钉钢针,并让方某某等人在地上挖了两个坑,声称要将二人活埋,逼其承认在游戏厅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在遭受毒打和威胁后,孙某某称还有鹤壁市淇滨区一个叫魏某某的人也参与安装作弊器。
2013年7月30日晚21时许,高某某、秦某某等人让孙某某打电话骗魏某某出来吃饭。高某某伙同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刘某等人开车押着赵某某、孙某某到鹤壁市淇滨区游泳馆西边“干锅鸭头”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魏某某(开一辆长安牌汽车)强行拉到车上,带至淇县东三环高铁下面偏僻的地方,高某某伙同秦某某、薄某某、常某某对其实行殴打、捆绑、恐吓,要其说明在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魏某某被迫答应拿钱了事儿。随后,秦某某、薄某某、李某某、王某、刘某等人开车将赵某某、孙某某、魏某某三人拉到淇县天园宾馆,在宾馆内三被害人写了两张共计六万五千元的欠条。7月31日凌晨二时许,三被害人离开宾馆回家。
案发后,同案人高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3年9月16日、2013年9月17日、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高某某和秦某某在淇县红旗路东头路北开了个游戏厅。2013年7月30日下午两三点钟,我去游戏厅旁边的洗车门市洗车,一会高某某喊我,让我赶紧过去,我看见秦某某搂着赵某某坐到高某某的宝马车上,高某某让我开着一辆白色小车跟着他们的车,我当时也不知道是什么事,就开车拉着常某某、薄某某、刘某跟着高某某的车来到淇县鹤祥门业北边的山边,到那儿后秦某某把赵某某拉下车开始打他,秦某某和高某某问赵某某往游戏机里装作弊器的事,赵某某不说,秦某某和高某某让赵某某跪在地上,薄某某和常某某按着赵某某,秦某某拿针往赵某某指头上钉,我听赵某某一直喊疼,高某某不让我往跟前去。停了一会,高某某让我开车和薄某某、常某某去把孙某某拉过来,常某某又联系了一辆江淮商务车,我们到看守所接了四个穿迷彩服的人,我们一起到淇县吉祥宾馆,在二楼一个房间,四个穿迷彩服的人用绳子把孙某某捆起来,拉到商务车上,我们又回到山上,秦某某打了孙某某几耳光,高某某踹了他几脚,他们问孙某某往游戏机里装作弊器的事儿,开始孙某某不说,那四个穿迷彩服的人按着孙某某的手,秦某某往孙某某的指头上钉了三四根针,最后,孙某某承认往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并说鹤壁开发区一个叫小勇的也参与安装作弊器来。然后,高某某和秦某某让我们一起去开发区,到开发区后,我开车拉着赵某某和四个穿迷彩服的人在鹤淇大道口等他们,停了20分钟,我看见王某的吉普车和商务车过来,我就跟着他们走到淇县东二环北头,后又来到淇县天园宾馆,薄某某开了个房间,他们都到房间里去了,我和刘某去打台球了,到晚上1点多钟,高某某来了,说事情说清了,然后我们就回家了。
2、被告人王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高某某和秦某某在淇县红旗路东头路北开了个游戏厅。2013年7月30日下午两三点钟,我去游戏厅玩,高某某喊我,我到车跟一看,秦某某搂着赵某某坐到高某某的宝马车上,李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小车,高某某叫我坐到他的车上,然后高某某说往山上走,秦某某在车上就开始打赵某某,我跟着他们来到淇县鹤祥门业北边的山边,到那儿后秦某某把赵某某拉下车开始打他,秦某某和高某某问赵某某往游戏机里装作弊器的事,赵某某不说,秦某某和高某某让赵某某跪在地上,薄某某和常某某按着赵某某,秦某某拿针往赵某某指头上钉,我听赵某某一直喊疼,我在旁边站着,没有往跟前去。停了一会,高某某让李某某和薄某某、常某某去把孙某某拉过来,停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回到山上,薄某某把孙某某从车上拽下来,身上还捆着绳子,一起来的还有四个穿迷彩服的人。高某某、秦某某、常某某、薄某某就打孙某某,高某某让那四个穿迷彩服的人按着孙某某,秦某某往孙某某的指头上钉针。最后,孙某某承认往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并说鹤壁开发区一个叫小勇的也参与安装作弊器来。然后,高某某让我开我的吉普车和他们一起去开发区,到开发区干锅鸭头饭店门口,停了一会,小勇和一个女的开一辆白色长安汽车来了,高某某、秦某某他们把小勇和那个女的拽到江淮车上,我在车上没有下车。我就跟着他们走到淇县东二环高铁桥下面,后又来到淇县天园宾馆,然后我就回家了。
3、被告人刘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高某某和秦某某在淇县红旗路东头路北开了个游戏厅。2013年7月30日下午两三点钟,我去游戏厅玩,李某某喊我,李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小车,高某某的宝马车在前边,我问李某某干啥哩,他说上车去山上转一圈,我跟着他们来到淇县鹤祥门业北边的山边,到那儿后秦某某把赵某某拉下车,秦某某和高某某开始打他,秦某某和高某某问赵某某往游戏机里装作弊器的事,赵某某不说,秦某某和高某某让赵某某跪在地上,薄某某和常某某按着赵某某,秦某某拿针往赵某某指头上钉,我听赵某某一直喊疼,我在旁边站着,没有往跟前去。打了一会,赵某某承认往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同伙是孙某某,高某某让李某某和薄某某、常某某去把孙某某拉过来,停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回到山上,薄某某把孙某某从车上拽下来,身上还捆着绳子,一起来的还有四个穿迷彩服的人。高某某、秦某某、常某某、薄某某就打孙某某,高某某让那四个穿迷彩服的人按着孙某某,秦某某往孙某某的指头上钉针。并让四个穿迷彩服的人用铁锨挖坑,说要把他们活埋哩。我不忍心看,就往一边去了。过了一会,高某某和秦某某说,和他们一起的还有鹤壁开发区一个叫小勇的也参与安装作弊器来。然后,高某某让王某开他的吉普车和他们一起去开发区,我坐王某的车,到开发区干锅鸭头饭店门口,停了一会,小勇和一个女的开一辆白色长安汽车来了,高某某、秦某某他们把小勇和那个女的拽到江淮车上,我在车上没有下车。我就跟着他们走到淇县东二环高铁桥下面,高某某、秦某某把小勇从车上拽下来,四个穿迷彩服的人把小勇捆起来,后又来到淇县天园宾馆,到晚上二点钟左右,我就回家了。
4、同案人高某某供述:2013年7月30日上午,秦某某对我说游戏厅接连好几天一直输钱,输了好几万,他怀疑有人往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说是赵某某和孙某某他俩捣的鬼,和我商量咋办,当时我说让他落实一下是不是那两个人以后再说。停了一会儿,我给常某某打电话让他往游戏厅去说事儿,我和秦某某、薄某某商量准备弄赵某某和孙某某的事儿,把他俩拉到山边空地,逼他们承认往游戏机上边安装作弊器。当时我说要是他们不承认咋办,秦某某说给他们整点狠的,然后秦某某和薄某某提出用绳子把他们捆到山上的偏僻地方,打他们,用钢针往身体里还有手脚上钉,再不然就挖俩坑,说要活埋他们哩,反正不管咋也得让他俩承认这个事儿。说完后秦某某就去北环路上的日杂门市上买了一把锤子和一把手钳,薄某某去中山街文具用品店里买了些比较粗的钢针。常某某和李某某在游戏厅等赵某某和孙某某,大约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常某某给秦某某打电话说赵某某在游戏厅里让我们回去。我们的车刚停到门口,赵某某和一个西岗的人出了游戏厅的门准备开车走,秦某某就把赵某某拽到我的宝马车上,秦某某、常某某、王某、刘某在后边押着赵某某,我开车一直走到四井村西边山坡上停了下来,秦某某把赵某某从车上拽下来开始打,打了几下后,常某某、薄某某、李某某和西岗那个人走到跟前,秦某某喊常某某和薄某某让他俩按住赵某某,薄某某上去就骑在赵某某身上按住赵某某,常某某往前走了走没上去按,然后秦某某用脚踩着赵某某的胳膊,左手拿着钢针,右手拿着铁锤,用锤往赵某某手指里钉钢针,当时赵某某就很喊疼哩。秦某某他们一边往赵某某手指里钉钢针,一边让赵某某说是怎么进到我们游戏厅往我们机器上面安装作弊器的,赵某某不说,秦某某还用烟头往赵某某胳膊上烙印儿,还用钢针往赵某某腿上钉。正打赵某某的时候,西岗那个人的手机响了,那人说是孙某某的电话,秦某某说让那人接电话问孙某某在哪儿,然后薄某某对我们说孙某某在淇县吉祥旅馆住,我和秦某某商量说让常某某和李某某、薄某某他们开着宝马车去抓孙某某。在去县城的路上,薄某某害怕和孙某某在一起的人多,他们几个吃亏,就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就给赵一某打了个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帮忙,赵一某当时也同意了。然后我让薄某某先去接赵一某安排的那几个人给他们帮忙。停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我爸公司的司机李保国开着公司的江淮商务车(豫FNG000)拉着赵一某安排的四个人把孙某某押到山上,我和秦某某就开始打孙某某,我就问孙某某是谁进到我们游戏厅往机器上面装作弊器的,一开始孙某某不肯说,秦某某拿着铁锤往孙某某手指里钉钢针,钉了好几个,孙某某还是没有说清,秦某某还拿手钳打孙某某的头部和脸部。打了一会儿,孙某某就供出开发区一个男孩儿背后指使安装的作弊器,孙某某说他想法儿把开发区那个男孩儿骗到淇县,孙某某给开发区那孩儿打电话,那孩儿不来,孙某某又打过去电话让开发区那孩儿出来吃饭,那孩儿同意和孙某某在开发区见面。然后我们的人把孙某某和赵某某押上车,拉着他们从山上下来到了淇县县城,秦某某又联系了一辆王某的吉普越野车和几个人,我们到了开发区,我让孙某某把开发区那个孩儿约到游泳馆附近,那个孩儿开了一辆长安小越野车还拉了一个女孩一起来了,见面后我们先说让他们上车说事了,他们不上,然后我们的人就把那个男孩强行拉到我们的车上,另外开着那个孩儿的车拉着他女朋友一起把他们拉到淇县红旗路最东头没有人的地方(快到高铁桥下),到地方后先把那个男孩拉下车,我和秦某某让赵一某安排的那几个人用绳子把那个男孩捆住,当场逼着那个男孩让他承认和孙某某一起往我们游戏厅的游戏机上边安装作弊器的事儿,开始那个男孩说不知道咋回事儿,我说孙某某已经把他供出来了,并且威胁那个男孩说要是不承认就用钢针给他身上钉,然后活埋了他。那男孩害怕了,和孙某某说了一会儿话后承认了安装作弊器的事,我说既然都承认了,那么说说怎么包赔游戏厅损失吧,然后秦某某他们拉着赵某某、孙某某还有开发区那个男孩和他女朋友一起去了淇县天园宾馆。我在楼下车里边等着,最后秦某某从楼上下来对我说让开发区那个男孩打了一张四万五千块钱的欠条,把他的车扣在我们手里,让他回去拿钱来要车,还说让赵某某和孙某某打了一张两万的欠条,限两天给钱。然后把人都放走了。
5、同案人秦某某供述:我和高某某合伙在淇县红旗路东头路北付庄村边开了个游戏厅,2013年7月23日至7月28日一直关着门,28日中午游戏厅开门开始营业,28日晚上,赵某某和孙某某俩人来到我们游戏厅打游戏赢钱了,赵某某赢了两万三千三百块钱,孙某某赢了九千块钱,赵某某找我们退钱的时候还笑着对我说:“走吧,别把老顶的钱赢完了。”他们走后当天晚上我和高某某就感觉不对劲。到第二天来了两个生面孔,这俩人各上了三百元钱,赢了六千元钱就走了,这两个人玩的时候赵某某也去了,但只是看看就走了。赵某某晚上又去了,赢走一万一千一百元钱。之后我和高某某就感觉和平时不一样,晚上我在店里调了前几天的监控,就发现7月24日凌晨两点半左右,有两个人进屋往“龙虎游戏机”的主板上装东西,大概装了一个小时左右,这俩人就走了,还把门锁住了,之后我在机器主板上找到了“蓝牙接收器”。7月30日凌晨的时候我看完监控发现进门市安装监控的俩人,我就给高某某放了放那个监控,高某某问我:“他俩是怎么进来的,我说:看他俩进来那么顺利,肯定是有内部人员串通外人拿钥匙开门进来的。后我们把店里的人员都排除了,我就对薄某某说:咱游戏厅门市上出内鬼了,赵某某和孙某某在咱游戏机上装东西了,后来我们还商量买钢针、手钳、锤,找到赵某某问问,他要不承认就往他手上钉几根针。到下午4点多的时候,我接到常某某的电话得知赵某某到游戏厅了,我和高某某、薄某某就开车赶到游戏厅,我把赵某某强行拉到我们的车上,我们拉着赵某某直接往铁西北四井西边山上的一个沙场去。到山上后我们就让赵某某跪到两块石头上面,赵某某还是不承认,我和常某某就动手扇赵某某耳光,薄某某用脚朝赵某某身上跺,打他他还不承认,我就叫薄某某、常某某按着赵某某拽着他的手,我拿锤子往赵某某手指头上钉针,往他手上钉了一根针、还用针扎了他一下,赵某某说:“我就是负责打分的,这事都是孙某某操作的,我把孙某某联系上,你们去找他吧,还有两个是鹤壁开发区的,还有监控上看见的那俩个人是郑州的,都是一伙的。”我一听就急了,拿烟头朝他左胳膊烙了一下。后来我们就让赵某某联系孙某某,打通电话后孙某某说他在淇县红旗路东段吉祥宾馆住。我怕人手不够,就给赵一某打了个电话说:“你找几个闲人出来带几把铁锹,帮我铲点东西。”然后高某某就联系了一辆他们公司的瑞风大面包让薄某某和常某某去接赵一某安排的人,让他们到“吉祥宾馆”把孙某某带到山上来,他们走后我们用绳子将赵某某捆住。停了有半个小时,薄某某和常某某他们开着瑞丰面包回来,我见孙某某在车上面坐着被绳子捆着,我就将他从车上拽下来了,当时车上还有赵一某安排的那几个人。我把孙某某拽下车后,先扇了他几耳光,又用手钳朝他脸上打了几下,后来薄某某叫他跪那儿他不跪,我和薄某某、常某某就将孙某某按翻到地上了。我让薄某某、常某某按着他的手,我就用锤往他手指上钉针,先钉的左手,又往他右手上钉针,这时候孙某某承认在我们游戏厅做手脚的事了,他说还有开发区一个人。这时正好那个人给孙某某打电话问他能来淇县打游戏不能,这时我就对赵一某安排的四个人说:“帮个忙,挖俩坑,一会开发区的俩人要来,把他们扔到坑里面,说把他们活埋了吓唬吓唬他们。”那几个人就用他们带的铁锹挖了两个坑。后来开发区的那个人没来,到了晚上7、8点钟的时候,我们开了三辆车往开发区去了。到了开发区后我们让孙某某把开发区那个人骗到开发区游泳馆西边一个“干锅鸭头”饭店,打过电话后停了十几分钟开发区那个男的开一辆长安小越野车拉着他媳妇去了。我和高某某、薄某某、常某某和车上的人都下来了,我卡着那个男的脖子,其他人在后面推着强行把那个男的弄车上,然后开车把开发区的那个人还有他媳妇一块带回淇县,回淇县的路上,那个男的问我到底怎么了,我开始没有吭他。后来走到半路我问这个男的你知道咋了吗?他说不知道,我就朝那个男的脸上打了几巴掌。到淇县后我先让把他们拉到东三环找了个偏僻的地方说事,我们几个人动手用绳子把他捆住。我就说:“你把这事说清就一点啥事都没有。”后来开发区那个人说我配合你们,要钱还是要人我都能提供给你们。后来我们就把他们四个人拉到淇县“天园宾馆”,让他们几个人把从俺游戏厅赢走的钱及我们游戏厅这几天的损失一共六万五千块钱给补齐,然后他们仨人写了两张借条,开发区的那个人写了欠四万五千块钱,让他把长安小越野押到我们这儿,啥时间还钱啥时间开车,赵某某和孙某某共同打了一张欠条是两万块钱,直到第二天凌晨两点多,我叫辆出租车付了车费,让开发区的夫妻两人走了,我又给了赵某某和孙某某一千块钱,让薄某某开着车把他俩送到县医院看伤。赵某某还给我发了条短信说这个事真对不住我们了。我们确定他们赢走我们五万五千块钱。
6、同案人薄某某供述:高某某、秦某某两个人合伙在淇县红旗路付庄东头路北开了个游戏厅,我在这个游戏厅里上班。2013年7月28日、29日我们连续赔了6万块钱左右,孙某某、赵某某两个人就赢走了5万来块钱,我们怀疑孙某某、赵某某在我们游戏机上作弊了,通过调取录像也发现有人在夜里把门市的门撬开,偷偷往游戏机上安装东西了。我们把郑州安装游戏机的经销商叫过来,他们在游戏机上发现有个电子芯片是作弊器,就怀疑是孙某某、赵某某作弊赢的钱,高某某,秦某某就商量着把孙某某、赵某某弄到山上收拾他们,弄清安装作弊器的事儿,想法让他们把钱退出来。刚开始我提议说把孙某某、赵某某绑在树上吓唬吓唬他们,秦某某和高某某说光吓唬不行,要来真的,往他们的手上钉针,他们才能说实话,把他们的手弄坏了,他们以后就没法再打游戏机了,我们都同意了。2013年7月30日下午两三点钟左右,我们商量好要收拾孙某某、赵某某以后,我和秦某某,高某某,常某某开车在淇县龙凤缘东边的一个日用品门市上买了两条绳子、一个锤、一个手钳,还在淇县中山街路口花了2块钱买了一包针。我们准备好这些东西后,我们让门市里的服务员给赵某某发信息把他诱到门市上,我们就在门市外面等,下午4点钟左右,赵某某和陈二开车往门市上去了,他俩到门市上后又出门准备离开时,秦某某下车把赵某某拽到了我们的宝马车上,这时,我看见李某某和他的朋友在洗车,我就把他们三个人叫过来,李某某开着陈二的车,高某某开着宝马车就往淇县铁西区鹤祥门业西北方向的山里去了。到山上让赵某某跪在地上,秦某某用巴掌打赵某某的脸,高某某在旁边站着看着赵某某不让动,我到跟后扇了赵某某三四耳光,踢了他几脚。秦某某让我和常某某按着赵某某胳膊和手,秦某某拿锤子把针钉到了赵某某手背上,我和秦某某问赵某某往游戏机里装芯片的事是谁干的,赵某某说是孙某某联系鹤壁市淇滨开发区的人和郑州的人安的作弊器,又问他分了多少钱,赵某某说他一共分了3800元钱,赵某某说他负责把人给找到,我们又问他人去哪了,赵某某说郑州的人和开发区的人第一天(28日)在淇县东环路淇缘宾馆住了一夜,第二天又在红旗路东头路南的吉祥宾馆住了一夜,他听孙某某说郑州的人和开发区的人今天早上已经走了。这时孙某某给陈二手机上打过来电话,我们就让陈二接电话,孙某某说他在吉祥宾馆201房间。高某某和秦某某让我去把孙某某弄过来,我就和常某某、李某某、陈二开着宝马车往县城来了,车走到半路秦某某打电话说让我接几个穿迷彩服的人,到吉祥宾馆门口后,陈二把门叫开后,我们把孙某某按在床上,后用绳捆着拖到了江淮车上,到山上后高某某,秦某某就打孙某某,用手扇他的脸,踹他。高某某、秦某某边打边问孙某某知道是咋回事不知道,孙某某说往游戏机里装东西了,我们又问他是谁装的东西,孙某某说是淇滨开发区的人和他联系,郑州的人和开发区的人联系的,他又说开发区的人和郑州的人都走了。秦某某让我们按着孙某某,我跪在孙某某的胸口上,按着孙某某的左手,常某某按着孙某某的右手,秦某某拿着锤往孙某某的手指、手背上钉了有五六根针,高某某让孙某某打电话跟开发区的魏某某联系,想让孙某某把魏某某叫到淇县来,孙某某就给开发区的魏某某打电话,电话里孙某某说游戏厅的人不少,让他再来玩会儿,魏某某说不往淇县来了。后我们全部都上车押着赵某某、孙某某往开发区去,让孙某某和魏某某联系在鹤煤大道游泳馆西边路北的“干锅鸭头”处吃饭,大约等到了晚上10点左右,魏某某开着他的车去了,他把车停好刚下车,我们把魏某某和他车上的女的都拽到江淮商务车上了,在路上秦某某问魏某某知道咋回事不知道,魏某某说知道,秦某某问人去哪了,魏某某说郑州的人走了,秦某某又问弄了我们多少钱,魏某某说不知道,秦某某就扇了魏某某十几耳光,魏某某承认弄了四五万块钱。我们开车到了淇县付庄东头高速铁路下面,让魏某某下车,拿绳子把魏某某捆了起来,秦某某和高某某问魏某某在游戏机上安装作弊器的事,魏某某说是他大哥联系的郑州的人,给他大哥打了个电话,说他在淇县出事了,他大哥说那就说钱的事吧,然后魏某某的大哥就跟秦某某用手机通话协商赔偿多少钱的事,他们说连赢的钱,带损坏机器的钱一共赔偿我们六万五千块钱,魏某某让赵某某和孙某某两个人退两万五千块钱,他负责退四万,赵某某和孙某某不同意,说按事先说好的,赢的钱他两个才按百分之三十分成,就按赔六万五,他两个才该退一万九千五,现在让他们退两万五,最后他们三个协商的结果是让赵某某和孙某某退二万块钱,魏某某退四万五千块钱,我们让他三个人都打了欠条,限期两天内还清,魏某某的车也没有给他,让他把钱还清后再给他车,到了31日凌晨2点多钟让他们走了,秦某某让我去送赵某某和孙某某,我开着车把他俩送到了小西街与红旗路口就走了。
7、同案人常某某供述:2013年7月30日上午,秦某某让我往他和高某某开的游戏厅去说事儿。我去了以后,高某某、秦某某、薄某某、李某某他们已经在游戏厅里,秦某某说游戏厅接连好几天一直输钱已经输了好几万了,怀疑有人往游戏机上安装设备故意赢钱,怀疑赵某某和孙某某他俩捣的鬼。然后高某某、秦某某、薄某某就商量着准备弄他们两个人的事儿,说是把他俩拉到山边空地,逼他们承认是他们往游戏机上边安装设备。当时有人提出来要是他们不承认咋办,高某某说给他们整点厉害的,然后秦某某和薄某某说用绳子把他们捆到山上,打他们,用钢针往身体里还有手脚上钉,再不然就挖俩坑,说要活埋他们哩,反正不管咋也得让他俩承认这个事儿。说完后秦某某就去北环路上的日杂门市上买了一把锤子和一把手钳,薄某某去中山街文体用品店里买了些比较粗的钢针,绳子是谁准备的我不知道。东西准备好后,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赵某某和一个西岗的人往游戏厅去了,我赶紧给秦某某打电话说赵某某在游戏厅里让他们回来。没停一会儿高某某、秦某某还有薄某某他们三个就开着宝马越野车回来了,他们三个刚停到门口正好赵某某和西岗那个人准备开车走,秦某某把赵某某从车上拽下来了拽到宝马车上,高某某在前面开着车,李某某开一辆车在后面跟着,秦某某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押着赵某某在后排,一直走到工业路西头又往北走,在四井村西边山坡上停了下来。秦某某把赵某某按在地上打,秦某某让我和薄某某按住赵某某,薄某某上去就骑在赵某某身上按住赵某某,我往前走了走没敢按,然后秦某某用脚踩着赵某某的胳膊,用锤往赵某某手指里钉钢针,让赵某某承认和孙某某往游戏厅机器上安设备的事儿,赵某某不承认,秦某某还用烟头往赵某某胳膊上烙印儿,还用钢针往赵某某腿上钉。正打赵某某的时候,西岗那个人的手机响了,高某某和秦某某让那人接电话问孙某某在哪儿,那人挂了电话后说孙某某在淇县吉祥旅馆的201房间,然后高某某让我和李某某、薄某某三人开车拉着西岗那个人去抓孙某某,还说车上有绳子,到地方后直接捆过来。然后我们就去了,在回县城的路上,薄某某害怕和孙某某在一起的人多,我们几个吃亏,就打电话给高某某问如果对方人多怎么办,高某某让等电话。停了一会儿薄某某接了个电话,接过电话后薄某某说先去铁西接几人给我们帮忙。我就给我上班公司的司机李国宝打电话,让他开着公司的江淮商务车(豫FNG000)到铁西接了四个穿迷彩服的人,他们每个人还拿了一把铁锨。我们就一起往吉祥宾馆去了。到了吉祥宾馆以后,西岗那个人把201房间的门敲开,薄某某上去就拽住孙某某的头发把孙某某按倒在床上,用绳子把孙某某绑住,穿迷彩的那几个人把孙某某拉到瑞丰商务车上,到了山上后,秦某某他们已经不整赵某某了,就打孙某某,让孙某某也承认和赵某某一起往游戏机上安装设备的事儿,孙某某不承认,高某某让秦某某给孙某某手上钉钢针,然后薄某某还有两个穿迷彩的就把孙某某按在地上,秦某某拿着铁锤往孙某某手指里钉钢针,钉了好几个,孙某某还不承认,秦某某还拿手钳打孙某某的头部和脸部,打了一会儿,孙某某就承认往游戏机上安装设备,使坏招儿赢游戏厅的钱了。孙某某承认后,高某某和秦某某让孙某某供出背后是谁指使安装的,孙某某说了开发区一个男孩的名字,高某某又马上让孙某某想法儿把开发区那个男孩骗到淇县,孙某某给开发区那个男孩打电话,那男孩不愿意来。高某某和秦某某又让孙某某把开发区那个男孩叫出来吃饭,孙某某又打过去电话,那男孩同意和孙某某在开发区见面。然后我们的人把孙某某和赵某某押上车,拉着他们一起往开发区去,因怕开发区那边情况复杂,秦某某又联系了一辆吉普车和几个人一起往开发区,到了开发区后,高某某让孙某某把开发区那个男孩约到游泳馆附近,那个男孩开了一辆车还拉了一个女孩儿一起来了,见面后我们的人就把那个男孩强行拉到我们车上,拉到淇县红旗路最东头,高某某和秦某某让用绳子把那个男孩捆住了,当场逼着那个男孩让他承认和孙某某一起往高某某的游戏厅游戏机上边安装设备的事儿,开始那个男孩不知道咋回事儿,高某某又让孙某某和那个男孩谈,并且威胁那个男孩说要是不承认就用钢针给他身上钉,然后在活埋了他。那男孩害怕了,和孙某某谈了一会儿承认了。高某某说既然都承认了,那么说说怎么包赔游戏厅损失吧,然后我们几辆车拉着赵某某、孙某某还有开发区那个孩儿和他女朋友,一起去了淇县天园宾馆。到了天园宾馆后,秦某某就一直和赵某某、孙某某还有开发区那个孩儿谈让他们给游戏厅出多少钱的事儿,最后一直谈到凌晨两点多钟的时候,开发区那个孩儿给秦某某打了一张四万多块钱的欠条,并且把那孩儿的汽车押到高某某处,赵某某和孙某某他们打了一张两万块钱的欠条后才让他们离开天园宾馆,走时秦某某给了赵某某一千块钱让他们去看病。
8、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陈述:证明被高某某、秦某某、薄某某等人从淇县县城强行带到西山上殴打、钉钢针、恐吓及在淇县天园宾馆被迫写了2万元欠条的经过。
9、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明被高某某、秦某某等人强行从淇滨开发区带到淇县,被殴打、捆绑、恐吓及被迫打了4.5万元欠条的经过。
10、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附照片:证明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受伤情况,三人的伤情均不构成轻伤。
11、淇县人民法院(2013)淇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三、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四、被告人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2、调解协议:证明同案人高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经济损失。
13、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2013年9月16日、2013年9月17日、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4、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三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刘某伙同他人采用殴打、捆绑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到了辅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和利强
审判员  王士清
审判员  李 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树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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