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侯小屯村委委员、会计期间,在政府租用其村土地用于防护林、绿化带建设过程中,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赔青款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政府赔青款36720元据为己有。案发前赃款已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担任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侯小屯村委会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人民政府发放赔青款的过程中,侵吞公款367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1989年至2014年5月任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候小屯村村委委员、会计。2001年,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北部防护林征用黎阳路办事处侯小屯村土地。2008年起,崔某某协助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路办事处从事侯小屯村村民及集体土地赔青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2008年初,崔某某利用测量、登记村民土地赔青款的职务便利,以该村村民小组组长马某某、崔一某、张某某、陈某某及第四村民小组的名义伪造占用土地28.264亩,将该村集体土地赔青款36720元套出据为己有。2014年四五月份,鹤壁市纪委驻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侯小屯村账目进行审查时,发现了崔某某采取冒领的手段套取赔青款的行为,后崔某某主动退缴了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08年初,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将我们村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新区绿化租地赔青款拨付到黎阳路办事处(当时我们侯小屯还归黎阳路办事处管辖,2009年9月份之后才划归海河路办事处管辖),由办事处将赔青款下拨到各村,让各村自己给村民发放。当时我是我们村会计,由我代表村委会领取赔青款后给村民发放。在测量登记我村村民占地赔青款花名册时,我考虑到之前有几个村小组组长要求给村小组造点费用,用于维修村小组的机井、水泵,就以五个村民小组组长马某某、崔一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张租用28亩余土地共计36720元的赔青表。但我没有给这五个村民小组组长说。随后,我将审核通过的赔青款花名册上报到办事处农村财务办公室,他们根据上报的名单和赔偿金额转到我们指定的村民肖士江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我把肖士江个人赔青款留给他本人后,余下的都取出给村民发放了,我替五个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按手印后,将36720元领走了。当时各小组没有开支,也没有人来找我报销,我就起了占有这笔钱的念头,就没有给各小组发放。后来这笔钱我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2014年4月份,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和监察室在调查我们村账目时,发现了这件事,我就主动把这笔钱退到了开发区纪工委。 2、证人李一某(候小屯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证言: 崔某某担任我们侯小屯村委会的会计,2014年5月份辞职。2014年上半年,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工委和监察室调查我们村集体账目时,发现崔某某在2008年给村民发放107国道两侧绿化带及城北防护林赔青款时以五个村民小组组长的名义套出36720元。但崔某某并没有将这笔钱发给各村民小组。我们村赔青款的发放一直都是由崔某某具体负责。当时崔某某拿着发放花名册找我签字时我也没有仔细看,不知道他在花名册的最后一页以马某某等五个村民小组组长的名义套取36720元的情况。 3、证人马某某(候小屯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证言:多年来107国道两侧绿化带和城北防护林建设一直占用我家个人的承包地,每年都正常发放赔青款。我记得曾经多次给会计崔某某说,绿化带和防护林占了不少我们六组集体的土地,让他给我们造些赔青款,这样就不用自己垫钱开支了,但崔某某始终没有给我们造赔青款。2014年4、5月份,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找到我,我才知道有人冒充我的名字领取7800元赔青款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候小屯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证言:我不清楚107国道两侧绿化带和城北防护林建设是否占用了我们第四村民小组的地,我也没有领取过第四小组集体土地的赔青款。2014年4、5月份,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找到我,我才知道有人冒用我的名字领取6110元赔青款的情况。 5、证人崔一某(候小屯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证言:政府征用我们村村民及村集体的土地,用于107国道两侧绿化带、城北防护林建设,每年给我们发放赔青款,具体都是崔某某负责发放的。我不知道崔某某以我的名义伪造7亩土地领取9100元赔青款的情况。 6、证人樊丽娟(原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路办事处农财所主管会计)证言:鹤壁市开发区管委会绿化租地占用侯小屯村村民及村集体的土地,每年给村民发放防护林、绿化带赔青款。2008年侯小屯村村民及村集体赔青款是按以下程序发放的,鹤壁市开发区财政局通过黎阳路办事处将赔青款拨付到侯小屯村账户,侯小屯村会计崔某某根据村民理财小组等签字收据以及测量登记的村民占地赔青款花名册,到农财所办理赔青款转账手续,农财所对崔某某上报的手续进行审核后,将赔青款转到崔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委托崔某某对村民进行赔青款发放,赔青款发放完毕后,崔某某将村民签字摁手印领取赔青款的花名册交到农财所,把之前提供的没有签字的花名册或者临时收据拿走。 7、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候小屯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人崔某某1989年至2014年5月任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候小屯村村委委员、会计;2008年至今,在107国道两侧绿化带和城北防护林赔青款发放过程中,负责协助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路办事处、管委会对候小屯村村民及村集体的赔青款进行管理和发放工作。 8、新区北部防护林建设协调会会议纪要:证明新区北部防护林建设征用候小屯村土地及赔偿款发放标准等具体情况。 9、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绿化租地拨付补偿费及赔偿费用的通知:证明新区绿化带建设租用候小屯村土地的亩数及赔偿标准。 10、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记账凭证、淇滨经济开发区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单、财务收据、银行转账手续、绿化租地支付情况明细表:证明2007年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化带及防护林建设征用黎阳路办事处所辖各村土地的亩数及赔偿标准,并于2008年1月4日将2007年绿化租地款予以拨付。其中征用候小屯村土地459.24亩,拨付赔偿款367388.52元。 11、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路办事处记账凭证、财务核算统一付款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手续、兑付清单:证明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拨付给候小屯村村民绿化带、防护林赔青款247320.20元及崔某某领取该款的支取情况。 12、侯小屯村绿化租地赔青款花名册:证明候小屯村村民被租用土地的亩数、赔偿金额及领款情况。其中包含崔某某伪造被租地人为马某某、崔一某、张某某、陈某某、四组,租地28.246亩,赔付金额36720元的登记表。 13、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收据:证明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前已退缴赃款。 14、淇县人民检察院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被传唤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 15、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侯小屯村村委委员、会计期间,协助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路办事处从事防护林建设赔青款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冒领的手段套取土地赔青款36720元,予以侵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崔某某已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崔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李 盈 人民陪审员 候敬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