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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 辩护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一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 辩护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
辩护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一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
辩护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
辩护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4)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刘一某、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助理检察员钟文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及辩护人苏广君、王文堂、杨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淇县工信局审查关闭小企业资金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一某(原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原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负责人),在上述两家企业不符合国家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工商局注销证明等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263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任淇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职务便利,帮助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刘一某、关某某的企业上报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263万元,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上述两家企业负责人现金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一某、关某某采取伪造虚假材料申报不符合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项目,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263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职务便利,为关某某、刘一某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刘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二、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三、刘某某构成自首;四、刘某某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刘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一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刘一某系初犯;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刘一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某某系初犯;二、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三、关某某积极退赃。请求对关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8年经招教考试考至淇县庙口镇第二初级中学工作,2009年10月借调至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服务局,2010年5月借调至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任办公室主任。
一、滥用职权罪
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负责淇县工信局审查关闭小企业资金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一某(原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关某某(原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负责人),在明知上述两家企业不符合国家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工商局注销证明等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共计263万元,其中刘一某以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的名义套取113万元,案发前已领取93万元;关某某以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名义套取150万元,案发前已领取135万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28万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退缴了赃款。
二、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淇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职务便利,帮助刘一某、关某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263万元,刘某某先后三次收受上述两家企业负责人现金7000元。
案发后,刘某某退缴了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2年9月份,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和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关闭小企业项目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市财政局企业科一个科长、市工信局产业政策科李二某科长一块到淇县核查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和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关闭小企业项目资料征信情况,当时他们拿了市局的函,我向淇县发改委主任王某某(原工信局长)汇报后,他安排让我配合他们做好这项工作,随后我就和我县财政局企业科殷某某科长还有市局两位科长,我们四人到县工商局对两个企业的注销情况进行查询,工作人员讲系统正在升级无法查询,系统升级结束时间不确定,我们便离开了,我记得当时快下班了,市财政局、市工信局两个科长就把工作委托给了我和殷某某,让我俩代为他们征信查询。他们走后,当时殷某某和我商量后,我们为了图方便就要求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和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这俩企业自己到相关部门取得证明,2012年11月份我和殷某某两人决定以淇县工信局和财政局两个单位的名义向这俩企业下了通知,让两个企业去相关行政单位开具征信证明,这俩企业随后向我提供了淇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的证明材料和有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关东文、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刘一某签字的上报征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征信材料我保留了复印件,原件给了殷某某。2012年12月底,淇县财政局和淇县工信局联合对上级局制作核查报告,该报告是由财政局起草,我们联合盖章签发,行文出来后,我向淇县发改委主任王某某(原工信局长)作了汇报后工信局盖章,该报告主要内容是两家企业已注销证明材料、设备已拆除并停产,当时我没有严格把关,没有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在这之后这两个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就下发了,我们局就不再参与,两家企业申报的补助资金各100多万元。
关闭小企业项目申报补助资金申报工作,2011年由中小企业服务办公室尧某某(又名尧一某)科长负责,他去世后中间有一段时间由规划科科长康某某负责,后来康某某身体不好,很多具体申报材料的事是我协助他办理的。在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和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过程中,李某某是俩企业的联系人,也是专门给两个企业整理申报材料的。平时他去我单位找我,我当面给他说缺什么材料,让他按通知要求整理材料。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提供的淇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的证明材料是原件,当时是刘一某和关某某交给我的,殷某某科长把原件报到市财政局了,我把复印件报到市工信局了。我们核查期间,我不清楚让两企业自己调取的各四份证明内容是否真实,我们没到局机关核对过。
2012年中秋节前,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老板刘一某在老县委院里找到我,在他车里给了我一个红包,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就要下来了,让我操操心,并对我说这是我和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一点心意,钱来了给我们说一声,我说中,我推让了一下就收下了,事后我查了一下有3000元。2012年底快过春节了,刘一某又在老县委院内找到我,还是在他的车里,说是感谢前段时间我们给他和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上报的核查报告,两企业拿了3000元对我表示感谢,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3年10、11月份的一天,刘一某又在新政府门口找到我,还是在他的车里,他给了我一个信封,里面有1000元,他又说了些感谢我对他们两个企业没少帮忙的话,我收下后他就走了。
2、被告人刘一某供述:2011年初,淇县工信局的尧一某打电话通知我说中央有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政策,说我的企业可以申请一下,我就去他办公室找他说这个事,我说我也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政策,尧一某说我不懂可以找个人帮我,我说行,然后他就让我找李某某帮我整材料,然后给我一本其它企业做好的申报材料样本,给我说让我照着这个做就行了,李某某知道怎么弄,并把李某某的电话给我了,并说还得给人家出个钱。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联系后在红旗路见面,我说工信局让我申报关闭小企业财政资金补助了,尧一某让我找他帮忙整下申报材料,他说行,然后我就把尧一某给我的那套其它企业整好的材料样本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接过后说那得出个钱,我说中,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回头说吧,我给了李某某我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他就开始整理材料了。
李某某当时一共整理了两套申报材料,向工信局报了两套。第一次是2011年5月份李某某做好初审材料后他拿着交给了工信局尧一某,中间这些材料需要补充或者修改、完善都是李某某和尧一某直接照头,我不懂咋弄。2012年5月份李某某开始准备第二次申报材料,这是关于申请资金的材料,当时在淇县圣达复印门市制作材料的时候,我知道关某某的申报材料也是李某某代做的,因为我和关某某熟悉,就和关某某联系以后一起跑这个事。2012年5月份左右做好以后,我到李某某那儿拿材料,看李某某整理的材料有很多都是假的,我有点担心,就问李某某这材料中不中,李某某说没事儿,让我只管拿着去送就行了,我拿到材料后和关某某一块儿到工信局送材料,但到工信局后听说尧一某已经去世了,当时刘某某开始接手这项工作,我见到刘某某之后就把材料放到他办公桌上,我给刘某某说俺这些材料有些不很真实,你看中不中。刘某某说:“先搁这吧试试吧,看看能不能报上去”,他既然这样说了,我和关某某把材料给他后就走了。
2011年当时着手准备申请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时我的企业不符合申请条件,因为我报送的材料中,有的材料是假的。计划申报材料中计划关停情况介绍是李某某写的,这里面总资产、注册资本以及收入利润情况都是虚假的,我厂营业执照吊销后,2010年所有相关证照也没有年审;排污许可证也是变造的,里面的有效期限是改动的;环评批复是虚假的,是找了别人一份环评,修改内容后在淇县圣达复印门市打印套改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也是变造的,里面的企业状态实际上是吊销而不是注销,也是在淇县圣达复印门市套改的。因为是2012年申报的,只是将以上的虚假材料的时间变造成2012年的,里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进行了变造,将日期改成2012年;审计报告是假的,根本没有审计。除了我去开的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的注销证明,其他材料都是李某某制作的,其中工商局的注销证明当时我在场和李某某一起在红旗路圣达文印门市变造的,其他材料怎么造假怎么伪造我不太清楚,李某某给刘某某直接联系怎么去完善,怎么达到要求就行了,基本上都是由李某某照着样本制作的。
2012年5月第二次报送的材料在材料装订成册之前,有什么需要补充或完善的都是李某某负责和刘某某沟通,我和关某某按照李某某的要求把需要我们准备的材料给李某某就行了,装订成册后给刘某某后没再提过材料有问题。虽然他没有提出异议,当时我和关某某给他送材料的时候,明确给他说了我们的材料不真实,他说报报试试,我们就把材料给他放办公桌上了。我们两次报送的材料都过关了,最后工信局的刘某某还带着省里和市里的人到我的化工厂现场检查验收过,也没有提出啥异议。
2012年11月份,市里对淇县报批的关闭小企业进行过征信方面的核查,当时是工信局刘某某通知的我和关某某,刘某某说让我和关某某按照通知要求把几个单位的征信证明提供给他。其中质监局的证明是我和关某某一起去质监局一块开的我们两家企业的证明,国税局、地税局的证明是我和关东文一起到这两个单位开的我们两家的证明,工商局的证明是我和关某某找李某某在淇县红旗路胜达复印门市,让李某某想办法套印的,把上面的吊销改成了注销。四份证明弄好后,我和关某某一起交给了刘某某,当着刘某某的面我和关某某还分别出具了一份上报征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签字之后也一起交给了刘某某。
我给了李某某15000元钱的费用,分3次给的,每次5000元钱。2012年的中秋节,我和关某某想着刘某某也没少帮忙,就想着给刘某某表示一下,一天上午我开车到老县委院,打电话让刘某某下来坐到我车里,我拿出一个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给刘某某,说关闭小型企业的资金补助快下发了,让他多操点心,这是我和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关某某的一点心意,当时刘某某推让了两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开车走了。这3000元钱是我和关某某平摊的,每人1500元钱。2012年底春节前,我和关某某商量说刘某某在核查这件事儿上没少帮忙,得去表示下,于是我们就说好再给刘某某送3000元钱,由我们俩平摊。关某某给我1500元钱后,我又加进去1500元钱后装到一个信封里,一天上午我到老县委院打电话让刘某某到我车里,我拿出准备好的3000元钱给刘某某,并说感谢他前段时间帮我和关某某顺利通过核查,这是我和关某某的一点心意,刘某某推让了两下就收下了。2013年10月份左右,中秋节过后一天,我到新政府门口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出来,他到我车上后我拿出1000元钱给他,刘某某推托两下就收下了,送这1000元钱是我自己的心意,和关某某没有关系,他不知道。这次送钱主要是在整个申报过程中,刘某某没少帮忙,出于感谢给他送的钱。
这次上边批了113万元钱,截止目前共分三次给了我93万元钱,还有20万元未到位。这93万元的资金是分三次从财政局通过转账的方式发放的,第一次30万,第二次也是30万,第三次是33万。
3、被告人关某某供述: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叔伯兄弟关东文,他没有投资,只是在厂里管管日常的事,我是实际投资人。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事宜由我负责,2011年关东文得了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就一点也不再管厂里的事。
2011年年初,我到淇县政府办事,在门口遇到淇县工信局的工作人员尧一某,尧一某问我厂里怎样,我说厂因为违法生产被政府强制关闭拆除,厂里欠下很多外债,尧一某说正好国家有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政策,他说我的企业也符合政策,让我第二天去办室找他。第二天我到尧一某办公室,尧一某给我拿出政策规定并给我讲了讲,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针对的必须是2011年生产且关闭注销的企业,我看了政策规定后,就回家找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企业材料。第三天我找尧一某让他看我企业的资料,他说我的厂是2007年被政府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不符合申报条件,他又问我的厂生产来没有,我说一直偷着断断续续的生产,我说我的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都过期了,中不中,尧一某说只要2011年生产了就没事,我说我文化业不高,申报材料我也不会弄,然后他让我找李某某制作材料,并给我一本其它企业制作好的申报材料范本,让他照着做,还说制作好后给李某某出点工资就行。尧一某给我介绍李某某之后,我们就联系了,说了说制作申报材料的事,我给李某某提供了厂里现有的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其它材料都是李某某制作的。制作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我碰见了李某某也给刘一某制作申报材料,因为我和刘一某很早以前就认识,是同行,还是远门亲戚,很熟悉,我就和刘一某联系后来共同跑申报材料的事儿。我分二次一共给了李某某5000元钱,申报材料制作好后,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再给他10000元就清了,我说手头正紧张,到现在还没有给他。
我的申报材料除了税务登记证是我的企业在2007年吊销以后税务局没收回在我手里保存,从表面看是有效的,其他证件因为我的营业执照2007年被吊销,都是处于未年审或者无效状态。所以所有申报材料都是按照申报要求由我和李某某一块儿伪造或者变造的,有些时候我在场,有些时候我不在场,即使不在场他也都给我说了。我文化不高不太懂,这些申报材料都是李某某按照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伪造或者变造成形式上符合申报要求,当时这些材料都是李某某在淇县圣达文印门市伪造或变造的。
尧一某去世以后,刘某某也应该知道我后期的申报材料不真实,因为后期都是刘某某直接给李某某联系的,我的申报材料是否合适是否需要修改都是李某某告诉我后,我和李某某一起去想法套改或者制作,还有我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的刘一某去给刘某某交申报材料时,刘一某也给刘某某说我们的材料不真实,让刘某某多关照,刘某某说先放这儿吧,先申报,所以刘某某是知道我的材料不是真实的,而且我伪造的一些材料有很明显的错误,一眼就能看出来,后来我自己看那些申报材料,我自己都能看出来是假的。
我向淇县工信局一共报过两次申报材料。第一次是2011年4、5月份李某某做好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材料后,我拿着交给了工信局尧一某,之后他让等信儿,第一次的材料通过审核后,2012年,淇县工信局的工作人员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尧一某去世了,他接管了小企业关闭财政补助的工作了,要我把第二次的申报材料赶快制作好赶快给他送过去,我就给李某某安排这个事了,很快他就制作好了,我从李某某那儿拿到材料后,就和刘一某一块儿到工信局递交材料,我们把材料交给刘某某后,刘一某给刘某某说了会儿客套话,然后就走了。第二次给刘某某报送材料的过程中,需要什么材料都是他和刘某某沟通,需要完善的地方或补充材料都是刘某某直接通知李某某。
我的申报材料中除了税务登记证是我的企业在2007年吊销以后税务局没收回在我手里保存,从表面看是有效的,计划申报材料中计划关停情况介绍是我让李某某编造的,这里面总资产、注册资本以及收入利润情况都是李某某根据工信局的要求写的,都是虚假的,而且我厂2007年我厂营业执照吊销之后生产所有相关证照都没有年审;我厂的的产能也打不到2万吨及总投资3000万元也是编造的,实际上没有这么多;营业执照也是变造的,其中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及营业期限也是假的,我的注册资本没有这么高,为了提高总资产就改动了注册资本,因为营业执照早已经吊销,所以又改动了下面的营业期限;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审也是假的,其中2009年年审是假的,因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当时也没有年审,所以当时也进行了变造;排污许可证也是变造的,里面的有效期限是改动的;环评批复应该也是虚假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也是变造的,里面的企业状态实际上是吊销而不是注销;审计报告也是我虚假制作的。
2011年那本申报材料交给尧一某了,2012年那本申报材料是我和刘一某一起交给刘某某了。刘某某没有对我报送的这些材料提过异议。我报送的申报材料通过逐级审核了,也得到了财政补助资金。除了这些申报材料我还给刘某某提供过4份征信证明。当时是刘某某安排我开四份征信证明的。我记得大约是2012年11月份,刘某某通知我需要准备这些证明,然后我就和刘一某去想办法开了,淇县质监局的注销证明,是我和刘一某到淇县质监局开的,地税局、国税局的证明是刘一某和关东文一块去找人出具的,因为我中间有事儿没去,这些证明开好后又交给了刘某某。我记得工商局的注销证明是假的,我们把上面的吊销改成注销了,其它的证明是真的假的我记不清了。承诺书上关东文的签字是我代他签的字。
在申报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整个过程中我和刘一某分两次送过6000元钱,其中我出了3000元钱。我没有直接给刘某某送过钱,我和刘一某商量过,给刘某某送过两次钱,都是刘一某直接给刘某某送的,钱是我们俩人分摊的。第一次大约是在2012年的中秋节,我和刘一某商量,过节了手续也给刘某某报送过去了,想让刘某某帮帮忙,就觉得给人家送个钱照顾照顾,商量好后我和刘一某决定给刘某某送3000元钱,钱我们各自平摊,钱准备好后让刘一某去送的,因为我和刘某某不熟悉。第二次大约是2013年春节前,我和刘一某的补助资金到位了,我和刘一某为了感谢刘某某,就商量趁着过节给刘某某送3000元钱,然后由刘一某去送的,这3000元钱我们俩平摊。
我通过利用虚假申报材料共套取了150万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截止目前共分三次给了135万元钱,还有15万元未领取。
4、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5月份,当时国家有对小型企业关闭的资金补助政策,我和淇县工信局的尧一某关系很熟,尧一某在工信局企业股是负责人,负责受理全县小型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材料,因为他知道我是会计,对申报材料也在行,就推荐关某某和刘一某两家企业找我为他们整理申报材料。关某某和刘一某先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忙做下申报材料,也答应给我报酬。一次,刘一某拿着一套做好的资料交给我,给我说这是尧一某给他的让我比照这套资料给他的企业做一套,刘一某说不会白让我帮忙,回头给报酬,我就答应为他做这套申报材料。中间关某某也找我帮忙为他的企业做申报材料,我就同时为关某某和刘一某帮忙做了申报材料。材料做好后关某某给了我5000元钱,刘一某分三次给了我15000元钱。
我为关某某、刘一某的两家企业做的申报材料有虚假成分。其中他们两家企业提供的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机构代码证应该都是真实的,因为这些材料都没有经过任何改动,另外有一次关某某和刘一某到工商局开具注销证明时,由于关某某和刘一某的营业执照都被吊销了,没法出注销证明,后来关某某、刘一某就让我和他们俩一起到红旗路圣达复印门市,他俩让门市上的人员把工商局出具的信息查询单上的“吊销”字样,通过变造改成了“注销”字样,然后把证明交给我。其中职工花名册是关某某和刘一某给我提供的名单,我帮他们制作好后他们到社保局盖的章然后交给我。材料中他们两家的审计报告是我制作的,依据刘一某给我的样本拓下来的,环评报告也是我照着他提供的样本套印的,其他材料能让他们提供的就提供,基本上这些材料都是按照刘一某提供的样本制作的,按照关某某和刘一某的要求我给他们制作好就行了。材料是分两次做的,第一次报送的材料是2011年5月份做的“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材料”,这个材料做好后是关某某和刘一某让我去交给工信局尧一某的,因为我和尧一某认识,到第二阶段也就是2012年5月,需要报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时,我做好后给了关某某和刘一某本人,让他们本人到工信局报送,听说当时尧一某已经去世了,关某某和刘一某说把材料交给了刘某某。
2011年5月我第一次为关某某和刘一某到工信局送材料时,是由淇县工信局企业股的尧一某具体负责,到2012年5月份尧一某已经去世,第二次报送材料时关某某和刘一某交给了工信局企业股的刘某某,因为我和关某某比较熟悉,关某某的材料上联系人是我,后来材料上有什么事儿刘某某就经常找我,材料中哪儿不合适,缺什么或补充什么材料我再找关某某解决。一般都是刘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材料哪些地方不合适或者缺少哪项,让我通知关某某、刘一某再补充或者修改,最后直到刘某某没再提出异议后才把材料装订成册交给刘某某。我听关某某和刘一某说申报成功了,他们分别得到了补助资金100多万。
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计划申报材料中计划关停情况介绍是我亲自写的,这里面总资产、注册资本以及收入利润情况都是我根据关某某的要求写的,都是虚假的,而且该厂2009、2010年均没有生产所有相关证照也没有年审;“淇经贸字(2004)16号”文件里面的数字也是变造的,他的产能2万吨及总投资3000万元都是改动的,当时他的企业达不到;营业执照也是变造的,当时变造的时候我在场,其中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及营业期限也是假的,他的注册资本没有这么高,为了提高总资产就改动了注册资本,因为营业执照早已经吊销,所以又改动了下面的营业期限;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审也是假的,其中2009年年审是假的,因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经注销,所以当时也进行了变造;排污许可证也是变造的,里面的有效期限是改动的;“鹤环监表(2004)13号“环评批复是虚假的,是关某某找了别人一份环评,我修改内容后在淇县圣达复印门市打印套改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也是变造的,里面的企业状态实际上是吊销而不是注销,也是在淇县圣达复印门市套改的;“豫汇审字(2011)033号”审计报告也是我找肖长忠做的,里面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等等都是我虚假制作的。
申报材料中因为是2012年申报的,只是将以前的虚假材料的时间变造成2012年的。其中审计报告是假的,根本没有审计,只是将上面那份审计报告时间改成2012年的,财务报表作了适当的修改。
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计划申报材料中计划关停情况介绍是我亲自写的,这里面总资产、注册资本以及收入利润情况都是我根据刘一某的要求写的,都是虚假的,而且该厂2010年所有相关证照也没有年审;排污许可证也是变造的,里面的有效期限是改动的;“鹤环监表(2009)12号“环评批复是虚假的,是刘一某找了别人一份环评,我修改内容后在淇县圣达复印门市打印套改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也是变造的,里面的企业状态实际上是吊销而不是注销,也是在淇县圣达复印门市套改的。
申报材料中因为是2012年申报的,只是将以前的虚假材料的时间变造成2012年的,里面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都进行了变造,将日期改成2012年;“豫汇审字(2012)037号”审计报告是假的,根本没有审计,审计报告是我找了别人一份审计报告修改了修改内容,然后打印的。
以上这些虚假或者变造的材料,我都知道。当时有些是我亲自制作的,有些是我亲自修改的,即使不是我制作的也是经过我指点,关某某、刘一某自己去做的,有些我在场,即使不在场的我也都知道。一般都是刘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材料哪些地方不合适或者缺少哪项,让我通知关某某、刘一某再补充或者修改,最后直到刘某某没再提出异议后才把材料装订成册交给刘某某。我只记得他当时给我说两家的营业执照是吊销状态不行,让我们想办法去工商局开企业注销状态的证明。
5、证人殷某某证言:2012年10中旬,我从淇县财政局采购中心调到淇县政财局金融贸易企业科任科长,当时该科负责淇县弘兴高分子材料厂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二家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一些工作,我调入到金融贸易企业科时,二家企业的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但两家企业补助资金还没有拨付及领取。2012年10底或11月初的一天,市财政局金融贸易企业科刘二某科长和市工信局一个科长一块到淇县核查淇县弘兴高分子材料厂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二家企业是否已经注销,刘二某科长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淇县工商局,我就去淇县工商局陪同刘二某科长,我到淇县工商局后,见到了刘二某科长、市工信局的一个科长以及淇县工信局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这是我首次认识刘某某,因为淇县工商局的电脑系统升级,无法查询二家企业的情况。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块到淇县国税局查询二家企业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到那以后见到二家企业的老板也在那,在淇县国税局我忘记因为什么原因,也没有查询到两家企业的注销情况,后来市工信局的科长给刘某某和两家企业的老板说抓紧把注销证明查询齐,给我们报过来,然后我们就走了。后来两家企业的注销证明是怎样查询和出具的我就不清楚了。
2012年12月底,两家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下来了,我就给工信局的刘某某打电话说财政补助资金下来了,刘某某说两家企业的征信证明都收集齐了,市工信局急着催要两家企业的征信证明和核查报告,我问怎么办,他说把征信证明拿过来,联合出一个核查报告,之后刘某某拿着两家企业的征信证明,我们就联合出了一个核查报告,我请示主管局长赵某某后,到办公室盖了财政局的公章。核查报告用的是我们财政局的文号,但是我们两个单位都盖章。当时刘某某拿来的征信证明有两家企业共8份。征信证明是原件。这些征信证明是刘某某组织调查取的。我不清楚这些征信证明是否都是真实的,征信证明是他拿来的,由刘某某把关。关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由工信部门负责。
6、证人张某某证言:当时我在淇县政财局金融贸易企业科任科长,我科负责淇县弘兴高分子材料厂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二家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和财政补助资金的一些工作,我局和淇县工信局于2011年5月和2012年5月两次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打了报告,但是文件是工信局起草的,资金申报用的我局的文号,当时工信局一直和我联系这项工作的是刘某某。按照文件规定相关申报材料由淇县工信局负责整理、审核,各种材料报到我这里之后我们不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就直接报给市财政局了,后来2012年10月份我就调到会计科了,我和新任企业科长殷某某进行了工作交接,之后的事我就不再管了。
7、证人赵某某证言:当时由我分管的金融贸易企业科具体负责淇县弘兴高分子材料厂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申报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和财政补助资金的一些工作,当时的科长是张某某,我局和淇县工信局于2011年5月和2012年5月两次联合行文向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打了报告,但是文件是工信局起草的,资金申报用的我局的文号。按照文件规定相关申报材料由淇县工信局负责整理、审核,2012年10月份张某某调到会计科,当时二家企业的申报工作已经结束,但两家企业补助资金还没有拨付及领取,后面的资金拨付工作由新任的科长殷某某负责。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两家企业的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材料和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都是张某某具体审核,我没有看过。2012年12月底,两家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下来了,殷某某找我汇报说市工信局急着催要两家企业的征信证明和核查报告,需要我局和淇县工信局联合出一个核查报告,他拿着打好的报告到办公室让我看,我当时就给刘三某局长汇报后,经刘局长同意,我让殷某某到办公室盖了财政局的公章。关于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由工信部门负责。
8、证人王某某证言:我2010年5月任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2012年4月份任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同时免去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由于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没有新局长,工信局和发改委是一个党委,我是党委书记,鉴于工作的连续性,工信局有什么工作还向我汇报。我县申请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这项工作是我局和淇县财政局联合申报的、联合审核。这项工作2011年是企业服务科科长尧一某负责,2011年后半年,尧一某生病后就不上班了,这项工作由康某某负责、刘某某协助,由于康某某身体不好没有上班,2012年春节后,这项工作实际由办公室主任(局内部分工)刘某某负责。
2011年我县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我记得我县当时最少报了4家。2011年我县关闭小企业计划申报上报是尧一某负责、起草的上报文件。我县2011年上报关闭小企业计划后,上级机关批了两家企业,是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和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2012年我县关闭小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工作当时是刘某某负责。我不清楚上述两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但是我要求具体负责人员严格把关,做到事出有据,依法办理。2012年刘某某负责申报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期间,从来没有说过申报材料中有不真实的情况。我一直要求他们工作要做实、拿准,经得起考证。2012年9月份,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联合对我县所报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两家企业进行征信,但我没有见过详细的通知,也没有见过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的人,我记得刘某某电话里给我汇报了,说市局来人了。我安排刘某某配合好他们的工作,后来刘某某给我汇报说市局有关闭小企业项目资料进行征信的函,委托我们进行征信,我说中,要把工作做好,一定要确保真实。关于这项工作我局向上级机关出具过核查报告,是和县财政局联合出的报告,当时也是刘某某给我汇报说这两家企业的征信情况都弄齐了,且都是真实的,我说按程序走该盖章盖章。
9、证人高某某证言:2013年4月份之前我任发改委和工信局两个局的会计,之后工信局设置了财务部门,我就不在兼任工信局会计了。2013年1月30日工信局刘某某交给我部分支出票据和现金,总额是6万元,我记得现金是2万多元,剩下的是支出票据。是当时我们发改委主任王某某给我安排让我接收的。
10、证人李二某证言:2011年初河南省财政厅和工信局联合发文,关闭落后小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最终确定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为淇县补助对象,两家企业通过淇县工信局申报了相关材料,当时市局由我科负责淇县弘兴高分子材料厂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二家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材料审核工作。当时我和市财政局金融贸易企业科刘二某科长对这项工作也很慎重,特别是当时国家审计署对该项工作要求也很严格,我们就商量对淇县两家企业及山城区的一家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一个真实性调查,这样心里也更踏实,这个事我给我局主管局长高一某也汇报了,他同意对这三家企业进行征信调查,我就起草了一个征信函,2012年10底或11月初的一天,我俩一块到淇县核查淇县弘兴高分子材料厂和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二家企业是否已经注销等情况,当时到淇县之后我和刘二某分别联系淇县财政局的殷某某和工信局的刘某某陪我们一起去,我们先到淇县淇县工商局查两家企业是否注销,因为淇县工商局的电脑系统升级,无法查询二家企业的情况,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块到淇县国税局查询二家企业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到那以后见到二家企业的老板刘一某和关某某也在那,在淇县国税局因为管查询的人不在,也没有查询到两家企业的注销情况,鉴于这样的情况我和刘二某商量以后让淇县财政局和工信局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去核查,我就给刘某某安排,让他到及各职能部门抓紧把注销证明查询齐,给我们报过来,然后我们就走了。后来刘某某把两家企业的征信情况以及核查报告一起给我送过来了,具体征信注销证明是怎样查询和出具的我就不清楚了。
这项工作开展于2011年初,开始是淇县工信局企业服务科科长尧一某(尧某某)负责,2011年后半年,尧一某病重后就不很上班了,开始的时候淇县工信局规划科科长康某某也找过我两次,后来康某某身体不好,就没有来过,2012年4月份之后是刘某某具体负责该项工作。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2011年计划申报材料是尧一某报送的,2012年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是刘某某报送的。以上材料的真实性是由淇县工信局和财政局把关。材料报送到我处,我初步审核和汇总后和市财政局再联合报到省工信局和财政厅。《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关闭的核查报告的文件》及所附两企业的征信证明8份是2012年12月淇县工信局给我局报送的,当时是刘某某报送的。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鹤壁市国峰助剂有限责任公司、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三家关闭小企业项目资料进行征信的函是我起草的,当时我们走的时候把该证信函留给刘某某好几份,让刘某某到相关机关征信的时候使用。
11、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的报告:证明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于2011年5月10日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上报拟关闭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等企业的情况。
12、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2年全省关闭小企业计划的通知:证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于2012年4月23日原则同意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上报的关闭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等企业的计划。
13、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请2012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请示:证明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2年6月14日向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2012年第一批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
14、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淇县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报告:证明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淇县财政局2011年5月8日向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鹤壁市财政局确定申报关闭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情况。
15、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请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请示:证明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2年6月19日向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关于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
16、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2年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证明河南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3日向鹤壁市财政局拨付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补助金额的情况。
17、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对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关闭小企业项目资料进行征信的函:证明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2年9月17日对企业申报材料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向鹤壁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征信。
18、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两家关闭小企业项目资料进行征信的通知:证明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2年11月对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企业申报材料所涉及的有关材料向该两家企业进行征信的情况。
19、关于上报征信材料真实性承诺:证明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关东文(实际为关某某签字)、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刘一某于2012年11月向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其按照要求上报的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书面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
20、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关闭的核查报告,附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淇县国家税务局桥盟税务分局、淇县地方税务局桥盟中心税务所、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证明淇县财政局、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2年12月依据虚假的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淇县国家税务局桥盟税务分局、淇县地方税务局桥盟中心税务所、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对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及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关闭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的情况,并据此向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核查报告。
21、鹤壁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2年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证明鹤壁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4日拨付给淇县2012年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263万元。其中对关闭企业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补助人数为186人,补助金额为150万元;对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补助人数为140人,补助金额为113万元。
22、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证明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申请补助资金为150万元,主要用于厂房、设备拆除和工人安置;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申请补助资金为113万元,主要用于厂房、设备拆除和工人安置。
23、淇县财政局关于下达预算指标的通知:证明淇县财政局对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企业关闭破产补助下达预算指标的情况。
24、预算单位基本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证明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经办人为刘一某;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经办人为关某某。
25、支付财政项目资金申请单:证明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3月8日申请支付财政项目资金为50万、50万、35万;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2013年2月2日、2013年10月22日申请支付财政项目资金为30万、30万、33万。
2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证明中央财政、河南省关于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省辖市、县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报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
27、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企业吊销信息、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淇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局未向鹤壁市工信局出具关于“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5月17日在该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证明。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已于2011年5月4日被该局吊销营业执照。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已于2007年12月18日被该局吊销营业执照。
28、鹤壁市环境保护局证明:证明该局未出具过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年产3万吨二硫化碳技术改造及整合项目环评批复(鹤环监表(2009)12号)和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建设年产2万吨二硫化碳生产线项目环评批复(鹤环监表(2004)13号)。同时未审核该两家企业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未向该两家企业发放过排污许可证。
29、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在2008年从未申报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于2006年7月1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06年7月19日—2009年7月18日),除此之外,从未申报办理过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0、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证明淇县永兴福利厂于2008年4月10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2009年4月24日之后未再年检;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于2004年3月24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之后从未进行过年检。
31、淇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税务登记证明、注销证明:证明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于2001年12月13日在该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于2012年8月1日注销税务登记;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于2005年3月25日在该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于2008年1月31日注销税务登记。
32、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明淇县人民政府没有下发《关于关停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的通知》、《关于关停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的通知》。
33、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收款凭单、收支清单:证明该局会计于2013年1月30日收刘某某6万元及收入支出情况。
34、支付财政项目资金申请单、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汇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委托书:证明淇县财政局分别于2013年1月29日、2月4日、3月20日向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拨付关闭小企业补助50万元、50万元、35万元,共计135万元;分别于2013年1月29日、2月4日、10月24日向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拨付关闭小企业补助30万元、30万元、33万元,共计93万元。
35、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明:证明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类型属于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共用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36、淇县工信局证明、借调人员审批表:刘某某于2010年5月至今在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属于借调人员。
37、淇县教育体育局证明、借调人员审批表:证明刘某某为淇县庙口镇第二初级中学教师,于2009年11月借调出教育系统到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2010年5月到淇县工信局工作至今。
38、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证明:证明刘永于2010年5月至今在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工作,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工业经济运行,期间,2012年同时负责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39、淇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检察机关扣押赃款的情况。
40、淇县人民检察院破案报告:证明淇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2014年8月8日对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9日对刘一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对关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1、被告人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淇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系机关法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淇县工信局负责审核关闭小企业财政申报的具体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刘某某明知淇县永兴福利化工厂、淇县弘兴达高分子材料厂不符合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条件,且该两企业申报材料不真实,仍然利用其任该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刘一某、关某某伪造虚假申报材料,违规使两企业顺利通过核查,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直接损失2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退缴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淇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职务便利,收受关某某、刘一某现金7000元,为二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刘某某受贿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提出“刘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刘某某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一某的辩护人提出“刘一某系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关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被告人刘一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关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刘某某、刘一某、关某某犯罪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王士清
人民陪审员  贾玉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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