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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萍与郭素英民间借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萍,女,1962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俞志强,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素英,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萍,女,1962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俞志强,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素英,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汴生,男,1948年5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云良,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
黎萍因与郭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2)凤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黎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新中民申字第78号民事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志强,郭素英的委托代理人王汴生、贾云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和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2)凤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黎萍。
审 判 长  邢梅霞
审 判 员  李彦海
代理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冰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