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千朝(又名马文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男,汉族, 上诉人马千朝因与被上诉人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千朝及委托代理人陈宝刚、被上诉人马文的委托代理人马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马千朝提出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审理,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马千朝。 审 判 长 黄天文 审 判 员 陈 洁 代理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林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