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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兴因与王书营、翟庆海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中民再字第7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培(佩)兴,男。 委托代理人贾辉,河南国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营,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翟庆海,男。 原审上诉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中民再字第7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培(佩)兴,男。
委托代理人贾辉,河南国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书营,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翟庆海,男。
原审上诉人郭培兴因与被上诉人王书营、翟庆海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培兴不服,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新市检民(2012)12号检察建议书。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新中民监字第7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8)封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 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