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王中康,男。 委托代理人李艳霞,河南龙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张秀江,男。 委托代理人张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史亮,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中康、张秀江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前隆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秀江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