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宇,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原阳县福宁集镇中岳村。 委托代理人单福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新,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宗宇父亲。 委托代理人单福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玲,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宗宇母亲。 委托代理人单福岺,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刘杰,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原阳县福宁集镇东程寨村。 委托代理人程大全,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程刘杰父亲。 原审被告郭志洪,男,199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原阳县福宁集镇中岳村。 原审被告郭文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志洪父亲。 原审被告王彦梅,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志洪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文杰。 原审被告杨宇航,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杨学强,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宇航父亲。 原审被告时桂敏,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宇航母亲。 委托代理人杨学强。 原审被告吴源河,男,1999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吴祖江,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源河父亲。 原审被告张继新,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源河母亲。 原审被告杨义情,男,199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杨中川,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义情父亲。 原审被告毛效燕,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义情母亲。 委托代理人杨中川。 原审被告吴振超,男,199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吴述保,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振超父亲。 原审被告杨安景,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吴振超母亲。 委托代理人吴述保。 原审被告原阳县福宁集镇第一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庆虎,任该校校长。 上诉人杨宗宇、杨建新、吴红玲因与被上诉人程刘杰、原审被告郭志洪、郭文杰、王彦梅、杨宇航、杨学强、时桂敏、吴源河、吴祖江、张继新、杨义情、杨中川、毛效燕、吴振超、吴述保、杨安景、原阳县福宁集镇第一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宗宇、杨建新、吴红玲的委托代理人单福岺及杨建新、吴红玲,程刘杰的委托代理人程大全,郭志洪的父亲郭文杰,杨宇航的父亲杨学强,吴源河的父亲吴祖江,杨义情的父亲杨中川,吴振超的父亲吴述保,原阳县福宁集镇第一初级中学的法定代表人李庆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杨宗宇、杨建新、吴红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卓群 审 判 员 王 娜 代理审判员 冯艳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