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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琴诉辉县市星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琴,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星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喜琴与被上诉人辉县市星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星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琴,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星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喜琴与被上诉人辉县市星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星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喜琴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辉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喜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鹏,被上诉人星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元,予以退还李喜琴。
审 判 长  王大鹏
审 判 员  刘 佳
代理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