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东艳,女。 委托代理人:蒿东素,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揩,男。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蒿东素,女。 再审申请人李东艳因与被申请人赵揩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蒿东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李东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农村风俗在箱子里压了20000元有证人出庭证实,申请人结婚带有被柜一个、大桌一张、椅子六把、菜柜一个等嫁妆,一、二审只认定了被申请人认可的东西,对申请人的所有东西不予认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李东艳主张应返还的压箱钱20000元及个人财产,因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对此亦不予认可,原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李东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东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李景源 审判员 刘长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梦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