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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与郭棉叶土地补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提字第4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习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玲,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日强,系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第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提字第4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习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玲,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日强,系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第三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棉叶,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107号。
委托代理人:许恒芳,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国村村委会)与被申请人郭棉叶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牧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定国村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新中民申字第17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国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孙玲、郭日强,郭棉叶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恒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邢梅霞
审 判 员  李彦海
代理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