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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诉张立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44号 原告张丽,女,汉族, 被告张立,女,汉族, 被告李勇,男,汉族, 原告张丽诉张立、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丽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44号
原告张丽,女,汉族,
被告张立,女,汉族,
被告李勇,男,汉族,
原告张丽诉张立、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丽于201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丽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张立找到原告称其丈夫公司需流动资金想从原告处借款,因原告与张立在此前发生过业务,且张立系新乡银行的支行行长,其丈夫李勇自己开办房地产公司,其家庭经济状况极为良好。为此,原告
于2013年12月16日将600万元打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张立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未予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张立已于2014年7月9日死亡,且无继承人参加诉讼。而李勇与张立也于2011年12月2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时,其二人已不存在夫妻关系。故,原告张丽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于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丽的起诉。
原告张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80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