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孟娟、王奇与王位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娟,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奇,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娟,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奇,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位选,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
上诉人孟娟和上诉人王奇因与被上诉人王位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娟的委托代理人周新全,王奇、王位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冬,孟娟与王奇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2月19日,孟娟与王奇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21日孟娟与王奇生育女儿王某某。因矛盾孟娟与王奇分居生活,现女儿王某某由孟娟抚养。
原审法院认为,孟娟与王奇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对此不予裁判。对孟娟与王奇女儿王某某的抚养,鉴于女儿王某某现随孟娟生活,以由孟娟抚养为宜,王奇支付女儿抚养费31782.53元(按8475.34元/年×15年×25%计算)。孟娟主张的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孟娟与王奇的女儿王某某由孟娟抚养,王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女儿王某某抚养费31782.53元;二、驳回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孟娟与王奇各负担150元。
孟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由王奇、王位选支付给孟娟共同财产份额10000元。理由:2012年11月,家庭考虑为送女儿王某某购置奇瑞牌轿车,因王位选是家庭长者,故该车以王位选的名义上牌照,车辆一直由孟娟及王某某使用,该车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应支付孟娟10000元。
王位选答辩称:车辆系其个人财产,现在孟娟处,要求孟娟返还。
王奇答辩称:车辆是父亲王位选的,与自己无关。
王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非婚生子女王某某由王奇抚养,抚养费自理。王某某于2011年1月21日出生,因孟娟做幼儿园老师工作,孩子是由王奇及其父母照顾,有深厚的感情。孟娟起诉后将孩子强行带离家庭,孩子由王奇及其父母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十分有利。孟娟要求抚养孩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王奇要抚养费,孟娟本人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2、孟娟将王奇父母财产即奇瑞轿车、格力空调,及王奇的个人财产金锐箭牌两轮摩托车趁家中无人拿走,孟娟应予返还。
孟娟答辩称:要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孩子的判决。车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孟娟与王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女孩王某某现年龄尚小,现随母亲孟娟生活,一审判决由孟娟直接抚养王某某,王奇支付孩子抚养费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王奇上诉主张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奇瑞牌汽车一辆及格力空调一台,孟娟主张系与王奇及王奇父母的家庭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王奇主张均为其父母财产,因该财产涉及他人权益,本案不作处理。对于金锐箭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王奇在一审并未主张,二审不予处理。综上,孟娟与王奇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奇和孟娟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许 琳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夏 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