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37号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日转为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新牧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新牧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李延年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三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