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斌,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6月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涛,男,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广宇,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斌犯贪污罪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获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文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文斌在得知从2013年1月开始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每月新增参保待遇领取人员存折不再由农村信用社各乡镇营业网点办理,而是由获嘉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集中办理,再由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分发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利用其担任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从新乡市居保系统获嘉县18周岁以上人员数据中选取90岁以上老人作为虚假参保对象,登陆其同事张某乙、王某的居保系统账号,批量办理了53名老人的参保待遇手续,并将这些虚假参保人员名单交到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将名单交到省农村信用社,然后再由省农村信用社交到县农村信用社。之后,被告人王文斌于当月25日左右从获嘉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将其办理的虚假参保对象的参保存折领取,存放于自己办公室书柜里。2013年4月、5月,被告人王文斌又分两次以同样的手段分别办理了400人和410人的参保待遇手续,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综上,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文斌采取伪造863人虚假养老保险名单的方式共计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4180元。被告人王文斌分别在2013年3月至4月、2013年10月至11月两个区间陆续用其实际控制的虚假参保存折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取出93128元,其中80000余元用于其爱人做“美甲店”生意,剩余10000元左右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4年2月份,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开展内部例行审查工作时,发现被告人王文斌的上述行为,经单位领导查问,被告人王文斌承认其行为,之后提出辞职。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文斌主动到获嘉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将自己取出的93128元存到相关虚假参保对象的参保存折上,并将其办理的863人虚假参保对象参保存折如数上交。 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文斌到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获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折复印件和账户交易明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王某某、江某、张某乙、王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文斌的供述和辩解。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文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追缴被告人王文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360元。 上诉人王文斌上诉称:1、上诉人不构成贪污罪,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2、一审认定贪污数额624180元,与公诉机关起诉的623820元的不一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上诉人退还了93128元,一审法院认定为92768元,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360元,一审判决错误。3、一审对上诉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辩称:上诉人不构成贪污罪,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上诉人的犯罪数额应按93128元计算,不应该按623820元确定。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斌采取伪造863人虚假养老保险名单的方式共计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3820元。被告人王文斌分别在2013年3月至4月、2013年10月至11月两个区间陆续用其实际控制的虚假参保存折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取出93128元,其中80000余元用于其爱人做“美甲店”生意,剩余10000元左右用于其个人消费。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4年7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获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系统中863人的保险金额为624180元。获嘉县信用联社提供的863人的保险金额为623820元,有360元的出入,原因为中心系统显示4月份参保人周念祥金额为660元,信用社票据显示为3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文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38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王文斌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斌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文斌利用职务之便,伪造863人的虚假保险名单,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623820元,并将保险金的存折存放在自己的书柜内,客观上对该款项实施了控制,被告人虽只取出93128元用于个人使用,但下余款项仍在被告人的控制之下,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及犯罪数额应以93128元为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多出实际犯罪数额360元,二审应予纠正。原审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对被告人量刑时已酌情考虑。综上,原审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成英 审判员 许 茜 审判员 张 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陆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