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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张永生、张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存吉,该公司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存吉,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生,男。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安,男。
上诉人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生、张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李书光
审判员  温双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万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