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存吉,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生,男。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安,男。 上诉人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生、张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李书光 审判员 温双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万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