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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与白由刚以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王化民、牛伟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慈胜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慈胜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吴立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春,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由刚,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前崔庄村。
法定代表人牛志强,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化民,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审被告牛伟莉,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三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温县司法局温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市怀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与被上诉人白由刚以及原审被告焦作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路公司)、王化民、牛伟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由刚于2014年9月1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立即偿还白由刚借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4倍计算,从2013年12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万通公路公司、王化民、牛伟莉对上述10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立功以及怀泉纯净水公司、吴立功、田小春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文,被上诉人白由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胜利,原审被告万通公路公司、王化民、牛伟莉的委托代理人张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