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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小影、杨建国与汝南喜兆门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小影,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解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小影,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喜兆门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环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喜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举,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柴小影、杨建国与被上诉人汝南喜兆门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兆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喜兆门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柴小影、杨建国支付货款及利息271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柴小影、杨建国承担。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145号民事判决,柴小影、杨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柴小影和杨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宋媛媛、喜兆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新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1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朱 海
代审判员 田 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