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小影,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国,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媛媛,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喜兆门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环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喜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举,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柴小影、杨建国与被上诉人汝南喜兆门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兆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喜兆门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柴小影、杨建国支付货款及利息271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柴小影、杨建国承担。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145号民事判决,柴小影、杨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柴小影和杨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宋媛媛、喜兆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新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1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朱 海 代审判员 田 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