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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钦陆与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钦陆,又名杨华、杨建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南省夏邑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人民医院,住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钦陆,又名杨华、杨建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南省夏邑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县温泉镇育才街63号。
法定代表人郝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和平,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思春,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该医院职工。
上诉人杨钦陆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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