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钦陆,又名杨华、杨建华,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南省夏邑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县温泉镇育才街63号。 法定代表人郝国,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和平,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思春,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该医院职工。 上诉人杨钦陆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2)温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