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申字第000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耿长东,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梅花,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耿长东因与被申请人王梅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孟民谷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耿长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高中祥 审判员 梁慧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