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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莲、张乃戈、刘建海房屋买卖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爱莲,女,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乃戈(曾用名张慧琦)女,汉族,住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龙,河南世纪行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爱莲,女,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乃戈(曾用名张慧琦)女,汉族,住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龙,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建海,男,汉族,住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王爱莲、张乃戈因与被申请人刘建海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爱莲、张乃戈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1998年3月5日签订的买房协议系伪造的,该协议没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在购买房屋时实际出资3.8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出资1万元,申请人出资2.8万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双方系一个合伙购买关系,那么就应该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本院认为:1998年3月5日,申请人王爱莲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爱莲、张乃戈称该协议系伪造,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约定双方对购买的住宅各自享有50%的所有权,后所购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系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属于双方所购房屋的增值和收益,应根据双方约定进行分配。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应按双方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的理由,因其没有提供对争议房屋进行翻修、改建、扩建的有效证据,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爱莲、张乃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爱莲、张乃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