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宗海与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二初字第240号 原告张宗海,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生,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坤琦,系该镇镇长。 原告张宗海与被告新蔡县陈店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二初字第240号
原告张宗海,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生,住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坤琦,系该镇镇长。
原告张宗海与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占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海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原任陈店镇人民政府的镇长,我在任职期间为单位的公事共支出费用15302.80元,因当时单位的经济困难一直没有报销,我从陈店镇调到其他单位时,将票据交给单位的会计袁梅,会计给我出具了票据。后经多次追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不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15302.80元。
被告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供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任陈店镇人民政府的镇长,在任职期间为单位的公事共支出费用15302.80元,因当时单位的经济困难一直没有报销,原告从陈店镇调到其他单位时,将票据交给单位的会计袁梅,会计给我出具了票据“今收到张镇长票据计款壹万伍仟叁佰零贰元捌角,袁梅,2002年元月16日”。后经多次追要原、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后被告仍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均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不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欠款15302.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票据、协议书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宗海原系陈店镇镇长,与被告单位系工作关系。原告在任职期间为办理公事共垫资款项15302.8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了还款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双方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所欠款项却怠于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302.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宗海欠款15302.80元。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占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东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