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691号 原告杨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士杰,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常安,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峥诉被告李士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厚献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峥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士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10时许,原告驾驶豫R013A3轿车行至南阳市仲景路汽车东站门口时,与被告李士杰驾驶的豫R9999L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4S店维修,花费41100元。该事故后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第一大队(2014)第FB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峥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士杰承担次要责任。豫R9999L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请求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41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发生事实情况及责任划分。 2、原被告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保单。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 3、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证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 被告李士杰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双方确实发生交通事故,各自修理车辆并自行垫付修理费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的,依法应当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士杰未向本院证据。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超过交强险按照商业险30%赔付,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车辆估损清单,证明车辆损失情况。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杨峥举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但证据3有异议,维修费过高,与我公司定损不一致。 原告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提供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车辆估损清单有异议,与实际损失不一致。在4S点维修是70项。而保险公司定损只有40项,其中30向没有定损。工时费与4S店差距太大。没有具体税款计算,税上和工时费共计错了11000元,该11000元是原告正常的开支,保险公司依法应予赔偿。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单方作出的。 被告李士杰因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1、2、3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被告举证本院在评理部分予以评析。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4月14日10时许,在南阳市仲景路汽车东站门口,原告杨峥驾驶豫R013A3轿车与被告李士杰驾驶的豫R9999L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4月23日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第一大队做出(2014)第FB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峥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士杰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南阳信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41100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查,豫R9999L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原告杨峥、被告李士杰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已经对双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杨峥车辆损失应在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汽车修理费41100元系正常真实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杨峥损失41100元。 案件受理费828元,由被告李士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娄 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