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商少振二人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少振,男,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商廷藏,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少振,男,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商廷藏,男,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青蕊,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少振、商廷藏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少振、商廷藏及辩护人王伟杰、董青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9月,被告人商少振利用担任濮阳县海通乡商锁城村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海通乡政府开展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中,伙同被告人商廷藏编造本村70户贫困户合作种植莲藕项目的虚假材料,从中骗取扶贫资金24.25万元。被告人商少振将其中的9.25万元发给70户贫困户外,剩余的15万元借给海通乡信用社副主任王某某使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商少振、商廷藏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盛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杜某某、曹某某、商某某等人证言,任职证明,河南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及申报表,海通乡商锁城村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报账材料,财政总会计拨款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濮阳县财政局农业财务股记账凭单,2012年第二批濮阳县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农户补助名单,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通信用社代收代发成功清单,海通乡商锁城村66名村民有折取现情况及取款凭条,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少振利用担任濮阳县海通乡商锁城村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商廷藏编造和上报虚假材料,在验收过程中故意让贫困户隐瞒真实情况,套取国家扶贫资金24.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商少振对起诉讼书指控事实与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商少振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扶贫款项,不属于协助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工作,其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而不是贪污;(2)起诉书指控数额应扣除商少振种植莲藕所流转土地的十四户贫困户及商少振也是贫困户属被扶贫对象所得的扶贫款;(3)商少振与商廷藏签订技术员聘用协议,约定技术服务费也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4)被告人商少振系在办案人员未掌握具体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一经询问即主动、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应认定为自首;(5)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商廷藏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商少振与商廷藏在申报项目之前没有告诉被告人商廷藏其申报资金的目的,二被告人不应属共同犯罪;(2)被告人商廷藏系村里支部委员,其身份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该扶贫款直接拨付到各贫困户一卡通存折里,不符合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客观要件。商廷藏是帮助商少振申报项目是为了给村里争取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3)量刑方面,被告人商廷藏系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赃款已退回,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商少振利用担任濮阳县海通乡商锁城村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海通乡政府开展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中,伙同被告人商廷藏编造本村70户贫困户合作种植莲藕项目的虚假材料,从中骗取扶贫资金24.25万元,将其中15万元据为已有。后商少振将该款借给海通乡信用社副主任王某某使用。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商少振供述证实2011年以来我任商锁城村村长,我们村由杜锁城、商锁城、曹锁城、乔锁城、殷锁城五个自然村组成一个行政村,对外统称商锁城村,共有人口2300余人,在册耕地面积3327亩。2012年3月份,我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在乔锁城村承包了农户369.37亩地发展莲藕种植项目,租金以每亩每年800斤小麦的产量给农户进行补偿。我的藕坑共投资了一百二十多万元,我个人出资八十多万,在海通信用社贷了四十万元,是我个人出资经营,没有其他人参与入股,我们村的村民也没入股。2012年赔了20多万元,2013年的藕还没有全部卖出,具体盈亏还无法估计。2012年我和支书杜某某、会计商某某在海通乡政府参加了海通乡副乡长盛某某主持传达的县里扶贫部门要落实对各村贫困户扶贫政策会议,扶贫项目申报工作由各村干部具体负责实施,并由村里统一组织,并当场发了项目申报表。因为当时我的藕坑正在亏损,我正发愁没钱进行投入,我就想利用这个机会套取扶贫资金,用套取的扶贫资金来投资我的藕坑项目,所以在散会后我就将扶贫项目申报表拿走了。我们村委会从没组织过村民投资莲藕种植,向濮阳县扶贫办申请的这个项目是假的,我们村的这70户贫困户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出资发展莲藕项目。这个假的贫困户扶贫项目是我和商廷藏一起到濮阳县扶贫办进行运作的,申报的时候除了我和商廷藏知道外,我们村的其他村干部都不知道这个事。我村共有160多户经濮阳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因为我这次给扶贫办报的是假项目,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扶贫资金。濮阳县扶贫办对该项目审核过程中,需对上报的农户审核、照相,我为了不让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对这个项目产生怀疑,就从这100多户里挑了70户我能控制住的,我说了算的进行了上报,这样做也是为了扶贫款到位后,我能顺利的得到这笔钱。我与商廷藏在2012年9月份首先以我村70户贫困户,每户出资12500元合作种植莲藕的项目向扶贫办进行申报,扶贫办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到我村对这70户村民进行核实、照相时,我和商廷藏就事先给这70户村民安排好,让他们按照要求好好配合,到时候这笔扶贫款批下来后,不会亏待他们,这70户村民也按我说的进行了配合。后来我就领着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对我个人在乔锁城的藕坑来冒充申报的这个扶贫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后,2013年6月份,濮阳县扶贫办以每户补贴3500元的标准将这笔款分别打到了我村这70户村民在海通乡信用社的存折上,这笔钱的总额是24.25万元。
我和商廷藏组织这70户村民分三批从海通乡信用社将这笔钱取了出来,我和商廷藏、商某甲、商某乙、刘某某、殷某某、甘某某、商某丙、商某丁都实际得到了3500元(商某甲是我重堂兄,商某乙、商某丙是我堂叔,刘某某是我母亲,商某丁是我堂侄,殷某某是村委会的人,甘某某是村委会甘某甲的婆子,商廷藏是副支书,给我帮忙了,基于这些考虑,我没扣他们的钱),剩余的61户实际得到了1000元,这样我最后实际落了15万元,曹某某是按1000元补贴的,所以曹某某实际得到了1000元,也没有扣他的钱。商廷藏是濮阳县荷花莲合作社的会计,他平时给我提供着技术服务,我就给他签了一个合同,用了一下他的资质,这些我们俩也商量好了,如果钱来了就按合同的约定给他10%的服务费,就是24150元,最后我也没给他什么好处,只是没有扣他那3500元。这笔钱当时存到我在海通信用社的账户上了,我准备把这笔钱投到我个人在乔锁城的藕坑项目上。因为这笔钱到位后,我们村的其他人知道了有这个补贴,就一直在村里和乡里嚷嚷这个事,也想分这笔钱,我想等村里没其他人惦记这笔钱的时候我再使用。
向濮阳县扶贫办报的这个虚假项目,我利用了自己担任商锁城村村长的便利条件,一是项目的上报、组织农户进行审核等工作必须由村干部和濮阳县扶贫办进行牵头联系;二是这个项目本身就是以商锁城村村委会牵头,村民入股的名义报的项目,我如果不是村长的话,根本就报不成这个假项目;三是这个项目的申报表上有很多需要盖村里公章的地方,我作为村长,拿到公章比较容易。
在我向濮阳县扶贫办申报这个虚假项目之前,商廷藏知道我报的是虚假项目,目的是为了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在我申报这个项目的过程中,都是他和我一起到濮阳县扶贫办申报的材料。对农户审核时,他也和我一起对各户进行了嘱咐、安排,另外这笔钱到位后,我给各户要钱时,他去了一次还是两次我记不清了。
商廷藏可能觉得俺俩关系好才如此积极帮忙的。《项目协议书》上面显示的70户人的签字,多数是我和商廷藏伪造的,上面的手印也是我们俩按的,也有一部分是这些人的真实签名。
这笔钱在2013年6月份打到70户村民在海通信用社的存折上后,我组织70户村民分三批从海通乡信用社让各户将3500元钱取出来,我在信用社门口等,各户取出3500元钱后,我给大部分村民留了1000元,我留了2500元。我记得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28日,我组织了13户到海通乡信用社取的钱;第二次是2013年9月12日和9月13日,这两天我组织了24户到海通乡信用社取的钱;第三次是在2013年10月20日至24日这几天,我组织了30户到海通乡信用社取的钱.这三次我每次收到钱后,都将收到的钱存到了海通信用社我个人的存折上,三次我共得了15万元。我骗取的15万扶贫款存在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户名为商少振账号为0000144498373793155889的存折上。后来我表哥王某某急用钱,我就把这个折借给了王某某,并告诉了他密码,王某某不知道借用我的这15万元钱是什么钱。国家对扶贫资金的条件一是要求登记注册的贫困户,二是这些贫苦户要有投资经营的项目。我自己经营的莲藕种植项目,贫困户没有投资经营,不符合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的条件。我申报时所用的70户申请书、《关于自愿提取技术服务费的申请》及《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和每户的具体情况是我和商廷藏一起伪造的。
2、被告人商廷藏供述证实我于2011年进村委班子任村委委员,我们村叫商锁城村,是由五个自然村组成,分别是商锁城、杜锁城、乔锁城、曹锁城、殷锁城,村委班子一共有八人,支书杜某某,村长商少振,会计商某某,村委委员甘某甲、殷某某、曹某某和我,妇女主任叫李某某。我村共有两千三四百人,三千亩耕地。我参与了商少振利用村里贫困户骗取扶贫补贴款的事。2012年至2013年,我帮商少振以商少振承包藕坑虚报了一农业补贴项目套取了国家24.25万元扶贫资金。2012年,海通乡政府通知商少振国家对贫困户有补贴,商少振让我给他填一些材料,我就和商少振先根据项目的要求伪造了70户的申请书和《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及每户的虚假出资表等材料,让乡扶贫专干马某某领着去了县扶贫办交了材料。2013年6月份,县扶贫办以每户补贴3500元的标准(曹某某是1000元,其他都是3500元),将这笔总额24.25万元分别打入了我村这70户村民在海通乡信用社一卡通的存折上。后村民将钱取出时,大部分人得了1000元,商少振每户留下2500元,还有一部分农户商少振没扣他们的钱。2013年9月份,商少振给我说县扶贫办的工作人员要到我村对这70户村民进行核实照相,让我帮他先给这70户村民安排好,意思就让他们按照要求好好配合,就说出资入股了,而且得到了3500元的补贴款。然后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来我村对农户审核时,这70户村民也按我们说的进行了配合。这70户申请书的《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的一些贫困户的签名,有一部分是我签的。出资情况是商少振说着我给他填写的表,其实我也知道这些贫困户都没有投资入股。《技术服务合同》是商少振盖章后给我说的,我同意了,然后我就给商少振提供了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约定事成之后以技术服务费的名义给我24150元钱。我知道商少振用村里70户贫困户莲藕补贴是件虚假的事,目的是利用村部分贫困户套取扶贫资金,因为这些贫困户根本就拿不出这12500元,并且这些贫困户绝大部分都没有种莲藕。商少振在乔锁城村租了300多亩地种莲藕,和村里没关系,是他个人的事。我明知道这70户不符合条件,觉得和商少振是一个村的,碍面子,另外商少振还许诺给我24150元,我就参与这事了。其实我只得了县扶贫办补贴的3500元补贴款,商少振没有给我那24150元。
3、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我是2005年进村班子,2007年至2011年10月任商锁城村村长,2011年10月至今任村支书。商锁城村共二千三四百人,三千亩耕地,由五个自然村组成,分别是商锁城、杜锁城、乔锁城、曹锁城、殷锁城。我们村委共八人,我是支书,商廷藏是副支书,商少振是村长,商某某是会计,村委委员有甘某甲、殷某某、曹某某,妇女主任李某某,我和商少振负责村的全面工作。我们村不存在每户出资12500元在村里共同发展莲藕种植项目,并以此为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扶贫补贴的事。我不知道村长商少振以此为名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扶贫补贴的事。但2013年年底,我听村民说贫困户种植莲藕每亩地国家补贴3500元,商少振和商廷藏在银行门口要走了2500元,贫困户和商少振是如何商量分这3500元,村委会没有研究。商少振说这些钱是他藕坑得到的钱。
4、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1994年至今任商锁城村村委委员。村里莲藕种植申请补贴一事,是村长商少振和副支书商廷藏负责的,我不清楚。村长商少振在乔锁城村承包了300多亩藕坑,我们曹锁城有王某某、董某某、曹某庚、曹某丙、曹某丁和我共六人领到了莲藕种植补贴款,我领了1000元,其他五户在乡信用社领了3500元,出来后都被商少振和商廷藏要走了2500元,实际也是得到了1000元。村委组成证同杜某某证言。
5、证人商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我进村班子任村委委员,2011年任村会计。我村有两户用流转的土地进行莲藕种植的,一户是商少振,一户是商建立。商少振于2012年3月份流转了乔锁城村369.37亩土地,给这些流转户每亩一年800斤小麦,盈亏由商少振负责。我们村干部不知道商少振利用他的藕坑从县里面跑扶贫项目的事。商少振说70户贫困户补贴3500元,每户1000元,剩余的由他支配。村委组成证同杜某某证言。
6、证人甘某甲证言证实我是2003年开始至今任村委委员,主要负责乔锁城村的日常工作。商少振于2012年3月份流转了乔锁城村369.37亩土地,给这些流转户每亩一年800斤小麦,盈亏由商少振负责,我们村和每户与商少振都是有合同。我们村没有组织70户贫困户,以每户出资12500元的方式在村内共同发展莲藕种植项目。我和甘某某是婆媳关系,2012年我家没种植过莲藕,也没有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商少振所经营的莲藕种植,也没有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商少振所经营的莲藕种植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经辨认《河南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面甘某某的名字不是我签的,也不是甘某某签的。不清楚是谁组织去信用社取的3500元钱,我家得了3500元钱。村委组成证同杜某某证言。
7、证人殷某某证言证实商锁城村共二千三四百人,三千亩耕地,由五个自然村组成,分别是商锁城、杜锁城、乔锁城、曹锁城、殷锁城。我们村委共八个人,杜某某是支书,商廷藏是副支书,商少振是村长,商某某是会计,村委委员有甘某甲、曹某某和我,妇女主任叫李某某,杜某某和商少振负责村的全面工作。我是2010年至今任商锁城村村委委员,商少振和商廷藏种植莲藕申请国家补贴这个项目给我说过,我没有出资12500元,70户里有我的名字,村委没研究,因为村里莲藕种植申请补贴一事是商少振和商廷藏负责的,所以我不清楚。补贴款直接打到我一卡通存折上3500元,我自己去信用社取的3500元钱。其他人补贴了多少钱,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这70户贫困户中,大多数人只得了1000元,另外2500元被商少振要走了。
8、证人盛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任海通乡副乡长,主管该乡的农业工作。海通乡商锁城村商少振在2012年以70户出资入股经营商少振的莲藕种植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2012年夏天,我主持开会向贫困村的干部传达了扶贫到户增收资金方面的内容,我记得马某某也参加了这个会。在2012年秋天,商少振和商廷藏给我们报来了申报的材料,具体由马某某负责,接到材料后我和马某某到商锁城村入户调查了几户,主要是核对这些农户是不是入股和种植了莲藕情况,没形成书面材料,这些贫困户都说投着资和种植着莲藕,调查时商少振或者商廷藏在场。2013年3、4月份,商少振以商锁城村名义向乡政府提出项目的验收,我就和马某某去了商锁城村查看了莲藕种植情况,发现确实种有莲藕。《2012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上面盛某某的名子是马某某代我签的,我知道这个事。经辨认濮海政(2013)28号文件《海通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商锁城村扶贫到户项目验收拨付资金的报告》这个文件马某某给我后,我请示乡长刘红星后让时任办公室主任雷某丙盖的单位公章。我记得享受此项扶贫资金的条件需要贫困户出资经营种植或者养殖项目,得有实际出资经营的情况。当时我确实不知道商锁城村所报的70户贫困户并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莲藕种植,而是由商少振一人承包经营的情况。我们调查时问到的农户都说自己入股了。
9、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前后至2014年4月1日任海通乡扶贫专干,工作职责是协助乡领导办理本乡扶贫工作。海通乡商锁城村商少振2012年以70户出资入股经营商少振的莲藕种植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我是否参与了向贫困村的干部传达上面的扶贫到户增收资金方面的会议,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时任副乡长盛某某向贫困村传达的这方面的事。2012年秋天,商少振和商廷藏给我报来了申报的材料(包括70户的申请和《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我和盛某某副乡长还到商锁城村入户调查了几户,主要是核对这些农户是不是入股了,没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时商少振和商廷藏在场。《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是商少振和商廷藏提供的,提供时就有这些农户的名字了。2013年上半年,商少振向乡政府提出项目验收,我就和盛某某去商锁城村查看了莲藕种植情况,发现确实种有莲藕,我就在《2012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上签了字,上面盛某某的名子是我代签的。然后我又起草了濮海政(2013)28号文件,向县扶贫办、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经辨认濮海政(2013)28号文件《海通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商锁城村扶贫到户项目验收拨付资金的报告》这个文件我在办公室打印后,给盛某某汇报,盛某某请示领导后让时任的办公室主任雷某丙盖的单位公章,我和商少振把材料送到了县扶贫办。我记得享受此项扶贫资金的条件需要贫困户出资经营种植或者养殖项目,得有实际出资经营的情况。当时我确实不知道商锁城村所报的70户贫困户并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莲藕种植,而是由商少振一人承包经营的情况,我们调查时问到的农户都说自己入股了。
10、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濮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扶贫办的主要职责是:改善濮阳县境内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2011年、2012年根据河南省扶贫办的统一安排,对农村贫困户进行识别,河南省给各县下达一定数量的贫困人口,县扶贫办根据各乡贫困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贫困人口数量下达到各乡,由乡政府组织村委会对各村贫困户进行具体识别,识别确认后由各乡政府将该乡贫困户上报给县扶贫办。2013年下半年,濮阳县海通乡商锁城村70户贫困户集体进行了莲藕种植项目,县扶贫办根据国家政策,给这70户贫困户每户补贴了3500元。这3500元补贴资金是根据河南省扶贫办开放办公室和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海通乡商锁城村莲藕种植项目每户投资12500元,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补贴标准县给商锁城村70户项目参与户每户补贴3500元。扶贫办针对商锁城村贫困户进行补贴的详细流程是:先由商锁城村村委会将该村参与莲藕种植项目的贫困户的详细名单及项目具体情况汇编成册,经乡政府上报扶贫办,扶贫办对该项目及贫困户进行核实,将该项目立项,报上级机关审批,由上级机关审批后,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批,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对该村贫困户进行补贴。补贴款是直接发到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手中的,并且是在该项目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才发的。先由商锁城村村委整理报账材料(报账材料包括受补贴人员名单和对应的银行卡号),报县财政局和扶贫办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财政局将这笔资金拨付到县农村信用社,并将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及账号提供给信用社,然后由信用社直接将钱打到各户百姓提供的账号上,执行过程中没有变通的情况。
11、证人曹某丙、刘某某、刘某甲、孙某某(李某甲妻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甲、杨某某证言均证实2012年其家没有种植莲藕,没有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商少振所经营的莲藕种植,也没有以此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等钱到时才知道这个事。仔细观看《河南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面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签的,是商少振、商廷藏组织到信用社取这3500元,商少振要走了2500元,后来上面来检查时,是商少振、商廷藏安排在调查表上写上入股了并领到了3500元。
12、证人曹某丁、商某丁证言均证实《河南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面的签字,分别是其丈夫商建立、杜常星签的,其余证言同证人曹某丙证言,
1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我家种着莲藕,但与商少振所种的莲藕没有关系。《河南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面我父亲商某丁的签字不是我写的。其余证言同证人曹某丙证言。
14、证人王某丁、雷某某(商建操妻子)、郑某某(商某戊妻子)、宋某某(商某己妻子)、李某甲(枉某某妻子)、支某某(商某丙妻子)、张某某(商某庚妻子)、李某乙(商某辛妻子)、商某卯(商某壬儿子)、商某子(殷某甲妻子)、刘某乙、鲍某某(殷某丙妻子)、殷某丁、王某某、曹某庚、郑某丙、殷某丁、殷某己、张某丁(曹某辛妻子)、王某辛(李某丙妻子)、李某辛、商某辰、甘某丁(杜某某妻子)、商某午、商某未、吕某某、李某辛、周某某(商某丑妻子)、黄某甲(李某壬妻子)、张某丁(李某丁妻子)、骆某某(商某寅妻子)证言均证实2012年本人没有申请过莲藕种植补贴,是商少振和商廷藏组织他们到信用社取了3500元,每户留1000元,商少振给要走了2500元。在上级检查时,均按照二人的要求,证明入股并领到了3500元补贴款。
15、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我和商某丁是夫妻关系,商少振是我爱人的堂叔,《河南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面商某丁的签字不知道是谁签的,钱是商某丁领的。
16、证人商某申证言证实商某甲是我丈夫,《河南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面商某甲的名字不知道谁签的。
1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至今任濮阳县海通乡信用社副主任,商少振是我的一个表亲。2013年10月,我因为需要用钱就向商少振借钱,商少振就给了我一个存折,户名是商少振,账号为00000144498373793155889。我看着这个存折的存取记录,我能说出来这些钱的具体情况,我借到手时上面有77522.86元,2013年10月9日和17日分别取出了1.1万元、4.5万元,2013年10月20日商少振又给我要过去在上面存了5.75万元钱,同月21日我又把我借的5.6万元又还到这个折上了,2013年10月24日到同年的11月6日我分三次从上面分别取出了6万元、4万元、3.5万元,共计是13.5万元,2013年11月13日,商少振又给我要走存折在上面存了1.5万元,在2014年1月7日,我又把这1.5万元取了出来。我一共用了这个折上的15万元整,也就是借了商少振15万元钱。我不清楚商少振借给我的15万元钱是什么钱。商少振想把我用的15万元钱主动交出来,以减轻对他自己的处罚,我一定配合检察院的工作,交出借商少振的钱。
18、证人雷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7月到2013年9月任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至今任海通乡纪检副书记。我任办公室副主任时,保管着海通乡政府的公章,谁用公章时需要向主管领导批准,由主管领导通知我后我才盖章。对用公章的情况没有记录,濮海政(2013)28号文件《海通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商锁城村扶贫到户项目验收拨付资金的报告》上面的公章是如何盖的时间长了,记不清了。我对2012年商少振申请国家扶贫增收到户项目资金一事不是太了解。
19、证人杜某丙证言证实我今天代商少振退涉案款的,我作为家属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希望商少振能得到宽大处理。
20、2012年6月13日河南省扶贫办、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证明濮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针对扶贫办、财政局下发了《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证实以家庭为单位,示范户每户扶贫资金原则上在4000元左右,财政扶贫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该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系国家对低收入人口的一项扶贫政策,村委负责整理上报材料,提出验收申请、报账申请等。
21、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证实莲藕种植七十户,省财政扶贫资金24.25元,有69户财政扶贫补贴3500元,1户财政扶贫补贴1000元。
22、海通乡商锁城村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报账材料包括:濮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海通乡商锁城村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的验收报告(由村委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及证件,由县扶贫办对其请拨资金的页有关凭证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户);2012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财政投资24.25元;海通乡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商锁城村扶贫到户项目验收拨付资金的报告证实商锁城村属省重点贫困村,村委主任商少振组织70户重点扶贫户投资发展莲藕种植,恳请项目验收,拨付项目资金;商锁城村委会针对乡政府的验收报拨资金申请;70户贫困户公示表;商锁城村委会和70贫困户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书;商锁城村委会和濮阳县荷花莲藕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商廷藏的农业技术推广员职业、工种及等级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农户补助名单。
23、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证实2013年6月14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算中心)代发扶贫资金242500元转账到海通信用社31599994641000545018账户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通信用社代收代发成功清单证实2013年6月19日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扶贫资金242500元海通乡商锁城村70名村民账户上(除曹某某是1000元以外,其余各户补助皆为3500元)。
24、海通信用社账号为0000144983793155889,户名为商少振活期一本通证实2013年7月28日商少振开户存现32500元,9月12日和14日分别存现35000元和20000元,10月20日存现57500元,11月13日存现15000元,累计共存入160000元。从2013年9月17日陆续取款,截止到2014年1月7日全部取出。
另有:县财政总会计拨款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濮阳县财政局农业财务股记账凭单、海通乡商锁城村66名村民有折取现情况、取款凭条、商少振种植莲藕土地流转合同、商锁城村项目农户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退赃证明、无前科证明、商锁城村委会证明、任职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案中,被告人商少振在河南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实施意见之前已与其他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由商少振本人独立投资经营莲藕,其他农户并未实际投资入股,所经营种植的莲藕与本案编造本村70户合作种植莲藕虚假项目无关,故辩护人认为应扣除商少振种植莲藕所流转土地的十四户及商少振本人应得扶贫款的理由,本院不支持;商少振与商廷藏签认技术员聘用协议,系本案虚假项目套取国家扶贫资金所需材料,不是真实的技术服务费,故辩护人认为约定技术服务费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观点,本院也不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少振、商廷藏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和上报虚假材料,在验收时指使贫困户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商廷藏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案中,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告人商少振身为本村村委主任,商廷藏身为本村村党支部委员,均系基层组织人员,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编造本村70户贫困户项目建设协议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贫困户公示表及验收申请,而后将申请扶贫资金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这一系列行为实质上是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核心工作,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辩护人认为不属于协助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工作,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贪污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商廷藏明知70户贫困户没有投资入股商少振经营的莲藕,仍帮助商少振以70户贫困名义申请扶贫资金,系共同犯罪,辩护人辩护认为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人如实交待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可认定为坦白,但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赃款退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商少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
被告人商廷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所退赃款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宋某某二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