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常新钦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新钦,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0年4月18日被劳教三年,所外执行。2002年9月24日因继续习练、传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刑终字第25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新钦,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0年4月18日被劳教三年,所外执行。2002年9月24日因继续习练、传播法轮功被收所执行,2003年2月17日执行完毕。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4年11月2日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新钦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4)汝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新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常新钦携带宣传“法轮功”的“神韵晚会”DVD光盘到汝州市王寨乡牛庄村,在向村民免费发放并宣扬法轮功时被该村村民阻止,常新钦在逃跑过程中被村民控制并报警。民警当场扣押其携带的“神韵晚会”光盘165盘。当天下午,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常新钦家中搜查并扣押“法轮大法”、“法轮佛法”等法轮功宣传书籍101册,宣传散页78页,法轮功宣传卡片29个,“神韵晚会”光盘31盘,未刻录光盘150余盘,光盘贴5袋以及储存有“神韵晚会”光盘制作程序的电脑一台、U盘3个。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常新钦供述,供认于2014年6月22日早晨携带165盘“神韵晚会”光碟录像到汝州市王寨乡牛庄村,向村民发放光碟的事实。2、证人证龙某某、安某某、李某某证言,均证实在案发当日上午,在村民安某某家中来了一名自称是练习法轮功的男子,向村民散发“神韵晚会”光碟,在逃跑时被追回。3、搜查笔录:2014年6月22日17时45分,汝州市公安局王寨派出所民警在汝州市丹阳中路对常新钦住所进行搜查,扣押法轮功宣传书籍一百零一册、宣传页七十八页、“神韵晚会”光盘三十一盘、空光盘一百五十余盘、法轮功宣传卡片二十九个、光盘贴五袋、存有“神韵晚会”光碟制作程序的电脑一台、U盘三个。4、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常新钦被扣押的“神韵晚会”光碟一百六十余盘;“法轮大法”、“法论佛法”等书籍一百零一册;法轮功宣传散页七十八页;储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U盘三个;两个MP3;储存有制作“神韵晚会”光碟制作程序的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键盘各一个;光盘贴五百贴;未刻录的光盘一百五十盘,法轮功宣传卡片二十九个。5、汝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常新钦抓获经过;常新钦前科证明、常新钦刑事判决书、常新钦释放证明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新钦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宣传活动后,传播含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常新钦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常新钦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涉案赃物及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常新钦上诉称: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没有法律依据;其向村民散发“神韵晚会”光盘是为了宣扬传统文化,无罪。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同原审相一致。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新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经当庭出示并质证,本院对原审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新钦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宣传活动后,传播含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常新钦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常新钦所提“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没有法律依据;散发“神韵晚会”光盘是为了宣扬传统文化,无罪”的上诉辩解理由,经查,汝州市公安机关在对常新钦住所进行搜查时,在所扣押的“神韵晚会”光盘中发现了含有大量宣传法轮功的内容,常新钦在主观上明知的情况下,携带160余张该种光盘欲向村民发放,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事实清楚,常新钦所提上诉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新钦之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伟平
审 判 员  马继勇
代理审判员  李小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央央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邢建华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