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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杰、潘小四与孙占伟、李国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张明杰,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潘小四、曾用名潘五,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男,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占伟,男,1968年
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叶民初字第1355号
原告张明杰,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潘小四、曾用名潘五,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男,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占伟,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国河,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国群,男,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明杰、潘小四诉被告孙占伟、李国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被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杰、潘小四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喜林,被告孙占伟、李国河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国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签定协议,约定由原告联系具体工作人员,承包被告位于叶县龚店乡苏科村东、台刘村连体房的劳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包括院墙,但原告对被告的15户院墙也进行了施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户院墙为3000元,且在施工完毕后,被告也使用原告的方木,约定价格为8000元,随后被告对这些款项拒绝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5000元、支付方木费8000元。
二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是大清工协议,约定施工中原告需要的设备、用具由自己承担,但施工中,被告为原告提供施工模板和方木,且已固定在房屋中无法拆除,双方协商二原告为被告另外修建15户院墙,与被告提供的方木和模板折抵,二被告不欠原告劳务费45000元。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工程施工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具体事项及该合同注明乙方不含水电费安装、院墙、外墙染;2、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刘安奇收到原告的方木420根、红板58块、黑板26块;3、(2013)叶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孙占伟、李国河支付原告张明杰、潘小四工程款193100元;4、王子军证言一份,证明潘小四组织人员施工建院墙时证言人在此施工。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二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1号、2号、3号证据无异议,但认为3号证据无法证明15户院墙工时费是多少元,4号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二原告提交的1号、2号、3号、4号证据真实可信,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二原告张明杰、潘小四与二被告孙占伟、李国河签定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孙占伟将其承包位于叶县龚店乡台刘村新农村连体房工程交由二原告施工,2013年3月份工程竣工。后二原告与二被告约定,由二原告施工台刘村新农村连体房十五户的院墙。二原告建起十五户院墙后,被告至今未付十五户院墙的劳务费。2014年8月26日,二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二被告在施工自己承包的工程时曾使用二原告的方木420根、红板58块、黑板28块。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约定由二原告施工位于叶县龚店乡台刘村十五户村民的院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已对约定的十五户院墙施工完,履行了约定,被告应支付劳务费。因双方没有约定每户院墙的工程价款,故按合同法规定,应参照当时建筑行业市场的价格履行,根据叶县建筑行业市场行情,施工院墙劳务费为40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二被告辩称,二原告施工十五户院墙与二被告提供的方木和模板折抵,,二被告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方木费8000元,因双方系口头约定,无证据证明是应付该款,故原告此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占伟、李国河支付原告张明杰、潘小四劳务费4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二原告超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张明杰、潘小四负担325元。被告孙占伟、李国河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秋坡
审 判 员  靳英丽
人民陪审员  杨恪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敬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