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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牧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斌,男,1985年3月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延光里单身0号楼,该公司工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牧民催字第21号
申请人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斌,男,1985年3月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延光里单身0号楼,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2379550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乡市坤鑫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银行东干道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7日]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文平
审判员 :赵彦春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继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