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9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初建,别名李健,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仙降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同年8月18日被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初建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初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初建在濮阳市城区内发布招租广告,谎称系中原油田测井小区43号楼3单元房主李某,以房屋出租为幌子,将其从刘某甲处承租的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甲丈夫李某甲)租赁给被害人刘某乙,骗取其现金197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初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人李某乙、刘某甲证言,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仙降派出所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笔录、租房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调查报告、人口基本信息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初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初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初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初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井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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