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楚民小字第3号 原告杨宪芳,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利锋,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受理原告杨宪芳与被告陈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现又联系不上原告,致案件无法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宪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现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军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