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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飞飞与被告孙海洋、孙电友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60-1号 原告孙飞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孙海洋、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孙电友、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海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60-1号
原告孙飞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孙海洋、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孙电友、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海洋之父。
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孙飞飞与被告孙海洋、孙电友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建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