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060-1号 原告孙飞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孙海洋、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孙电友、男、194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海洋之父。 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孙飞飞与被告孙海洋、孙电友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