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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爱民诉被告刘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78号 原告周爱民(曾用名周友),男,汉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 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诉被告刘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78号
原告周爱民(曾用名周友),男,汉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
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诉被告刘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牛凌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