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78号 原告周爱民(曾用名周友),男,汉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 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项城市官会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民诉被告刘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民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艳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牛凌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