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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涛与白亚伟、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48号 原告徐晓卫,男,出生于1988年9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贯超,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亚伟,男,出生于1985年3月16日,汉族。 被告贾晓燕,女,出生于1985年8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48号
原告徐晓卫,男,出生于1988年9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贯超,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亚伟,男,出生于1985年3月16日,汉族。
被告贾晓燕,女,出生于1985年8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涛诉被告白亚伟、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晓卫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徐晓卫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