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49号 原告刘金涛,男,出生于1986年12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贯超,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亚伟,男,出生于1985年3月16日,汉族。 被告贾晓燕,女,出生于1985年8月2日,汉族。 被告李金龙,男,出生于1989年8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涛诉被告白亚伟、贾晓燕、李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金涛撤诉。 本案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为1414元,由原告刘金涛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