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32号 申请执行人兰富国,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亚卫,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富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