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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异字第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力敏,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与金牛山路交汇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异字第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力敏,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与金牛山路交汇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修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修荣,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王力敏申请执行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3)渑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的(2010)渑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终结执行。王力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力敏称,异议人与山东四方公司处分权利的行为无效,异议人向山东法院主张撤销被驳回,仅仅表明法院不支持撤销所谓协议书,并不能据此反推出异议人因被欺诈做出的单方处分权利的民事行为有效。(2013)渑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异议人与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纠正,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2009年12月25日,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力敏达成“债权转移通知书”,约定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渑池希望铝业项目部所欠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中72504元转让给王力敏所有,由王力敏据此债权转移通知书依法成为债权人。2012年6月19日,王力敏与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王力敏起诉的目的是向七冶索要工程款,针对渑池法院的一审判决,王力敏表示不服,并已提起上诉。如二审法院仍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王力敏同意放弃一审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二审法院判决改判四方公司承担其他任何责任,王力敏均放弃对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要求”。后王力敏到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经审理该院驳回了王力敏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力敏已与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放弃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王力敏对其实体权利的有效处分行为。后王力敏又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被法院依法驳回并发生法律效力,此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确定力与约束力,王力敏再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明显不妥;王力敏认为其与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实为单方声明,属于典型的欺诈,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提的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力敏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李遂学
人民陪审员  单梦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 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