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20号 原告陈永福,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6月10日。 委托代理人侯青峰,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学,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8月9日。 被告孟浩杰,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5月18日。 委托代理人黄娟,河南省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福诉被告张文学、孟浩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张文学承担责任相关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学的起诉;原告陈永福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相关证据提取困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浩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福撤回对被告张文学、孟浩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为1560元,由原告陈永福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审 判 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