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上民初字第929-2号 原告张天才,男,1956年8月17日生,汉族。 被告杨金水,男,56岁,汉族。 被告李淑勇,女,58岁,汉族。 原告张天才与被告杨金水、李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天才诉称,2004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7000元整,但被告却多年不还,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很大困难。经原告每年催要被告却无动于衷,令原告无法容忍。综上,被告借款不还,缺失诚信,特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57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原告张天才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且无法查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因原告未提供明确被告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无明确被告,故应驳回原告张天才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天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