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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军与朱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59-1号 原告王全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长明,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军诉被告朱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59-1号
原告王全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长明,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军诉被告朱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王全军负担。
审判员  乔东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