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55号 原告郝二孩,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兰花,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二孩诉被告郝兰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二孩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二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二孩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郝二孩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