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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