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某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