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0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0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