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0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