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冯丽霞,女,1968年1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候凤芳,男,1968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金云,女,1969年1月生,住址同上。 冯丽霞与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于2014年8月22日前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银行账户存款186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