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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丽霞与候凤芳、闫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冯丽霞,女,1968年1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候凤芳,男,1968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金云,女,1969年1月生,住址同上。 冯丽霞与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冯丽霞,女,1968年11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候凤芳,男,1968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闫金云,女,1969年1月生,住址同上。
冯丽霞与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于2014年8月22日前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候凤芳、闫金云银行账户存款186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