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粉,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天保(又名张天宝),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天保(又名张天宝)在银行存款111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贺建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