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爱粉与张天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粉,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天保(又名张天宝),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汤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粉,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天保(又名张天宝),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天保(又名张天宝)在银行存款111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