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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化镇法律服务所与付振敏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樊国钦,该所主任。 被告付振敏,女,出生于1957年1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付振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17号
原告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
法定代表人樊国钦,该所主任。
被告付振敏,女,出生于1957年1月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付振敏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7元,由原告新密市超化镇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富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