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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炎周与李利平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郭炎周,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利平,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 委托代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262号
原告:郭炎周,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郎新生,洛阳市老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利平,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郭玉清(李利平之夫),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无业。
原告郭炎周因与被告李利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利平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炎周以及委托代理人郎新生,被告李利平以及委托代理人郭玉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炎周诉称:被告李利平于2014年8月以给原告郭炎周买房为名,从原告郭炎周处拿走现金225000元,被告李利平至今也没有履行承诺给原告郭炎周购买房屋,后原告郭炎周多次向被告李利平要求返还225000元,被告李利平以现在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返还,无奈,原告郭炎周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李利平立即返还原告郭炎周人民币2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利平承担。
被告李利平辩称:原告郭炎周房屋拆迁款225000元确实由被告李利平丈夫郭玉清处保存。因原告郭炎周年纪大,一直由被告李利平夫妇照顾其起居生活。且原告郭炎周之前曾经多次被其他女人骗走钱财,被告李利平丈夫已多次告知原告郭炎周,225000元只是被告李利平夫妇暂时保存,不会乱动一分。如果将225000元交还原告郭炎周,原告郭炎周无任何家人照料,也没有房屋居住,更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故该225000元应由被告李利平夫妇保管,被告李利平夫妇愿意照顾原告郭炎周生活起居和身后事宜。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对本案争执焦点归纳如下:被告李利平是否应向原告郭炎周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225000元。
原告郭炎周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李利平向本院提交了老城区东南隅办事处鼓楼社区证明一份。主要证明原告郭炎周孤身一人,一直由被告李利平夫妇赡养。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诉、辩意见以及被告李利平的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郭炎周系李利平的伯父,李利平系郭炎周的侄媳。郭炎周早年与妻子离婚,婚生一女,随其母一起生活,双方一直互不联系,郭炎周离婚后一直未再婚。现郭炎周与李利平夫妇居住生活在一起,由李利平夫妇照料郭炎周的日常生活起居至今。2014年7月因老城区古城改造,需拆迁郭炎周所有的位于老城区御路街18号的房屋,郭炎周得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25000元。2014年8月20日郭炎周将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25000元交付给李利平进行保管。李利平将该款存放在银行,并办理了两个银行存款折子。后郭炎周要求李利平返还该款,李利平夫妇以郭炎周年迈智弱,他本人保管该款不安全,李利平夫妇还需照顾郭炎周平时生活起居为由,拒不向郭炎周返还该款,故郭炎周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郭炎周将其自己所有的225000元存放在被告李利平处保管,后要求取回该款,这是原告郭炎周自愿行使的民事权利,被告李利平理应向原告郭炎周返还该款,故原告郭炎周要求被告李利平返还人民币22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判决如下:
被告李利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炎周返还人民币2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75元,由被告李利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荣芬
审 判 员  刘松年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柴进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