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刘纪明,男,1978年4月12日生。 被告杨长丰,男,33岁,汉族。 原告刘纪明诉被告杨长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纪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纪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田亮 |